泰雅族人以「部落」為基本單位。泰雅族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為共同祭祀團體的Utox Gaga。在泰雅族社會裡gaga是父系世系群,是最結實的命運共同團體的組合。gaga被定義為:血族、祭祀、地緣、共食等功能,其本意為祖先所定之制度規範,逐漸演變成功能群體,發揮共勞合作、同負罪責同甘共苦的團隊精神。亦是泰雅族生活重要的特徵。
泰雅族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為共同祭祀團體的Utox Gaga
圖片來源:Frank Wu拍攝
傳統的部落架構是以血族群為基礎,而以「共祭、共獵、共負罪責等社會功能分別形成若干地緣兼血緣關係的組織」,並有其他部落卻早已具備著疆界、部落首長、長老會議與土地主權等基本組織要素,它對部落內的人民負有保護之義務,對外則經常與同族群間保持聯繫,以維持部落間的合作,或遇有外來侵擾,則互相組成同盟一致對外。
傳統的部落架構是以血族群為基礎,而以「共祭、共獵、共負罪責等社會功能分別形成若干地緣兼血緣關係的組織」
圖片來源:Frank Wu拍攝
泰雅族的部落組織常自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單位,領土固定,土地主權完整,部落間彼此處於平等的地位,內政不相干涉,而各部落之間能維持和諧,及與其他部落之和平相處,則賴於部落間存在的政治組織。
泰雅族的政治組織原則上是以部落為單位,部落的組織型態大致分執行與決策兩種,執行是由部落的領袖-頭目負責執行,一個部落一個頭目。但是,如果鄰近部落多是同一血緣團體或者姻親關係所建之部落,型態上已成為一個部落團體,為便於聯絡統御,即從每部落的頭目中,推選一位擔任該團體的領袖「總頭目」。頭目下有族長或長老負責協助全部落團體共擔事務。
泰雅族的政治組織中,有頭目、長老、族長等三種層級,分述如下:
頭目:
泰雅族領袖制度的產生有兩個原則,一是血緣主義,以父系群的首長為社群及生產團體的首長;二是尊長法則,親族群內的尊長自然成為任何其他功能團體(如祭祀、狩獵、婚姻)的首長。家族中家長的權威與部落的政治權力緊密的互相配合。
昔時,頭目地位之承繼與替換不外是世襲制與選舉制兩種方式。世襲制度是指部落頭目的繼承,是由長子或同一家系之繼承,一般的原則是長子繼承或父死子繼為基本原則。其特點是頭目的傳承,出之於創部落家族來繼承,而流行同一家系的部落裡。選舉制常見於幾個家系部落,或創部落頭目以三代以後,則從部落內選出武勇超眾,智謀卓越者充任,通常是由部落內強大的血族團體之族長選任,這樣產生的頭目被稱為門閥領袖。選舉制的產生方式是在頭目因戰死、病歿而出缺,或因其體弱多病無法執行任務時,則請由原頭目或資深長老召開長老會議,推選通過,即可產生新任的頭目。
頭目是部落的領袖,部落所賦於他的權利,不外乎是維護族人傳統的習俗及維持部落安寧與和諧。泰雅族是一個「共祭、共獵、共守禁忌、共負罪責」群體的族群,每一年依歲時祭儀活動以及傳統社會規範的維持與實施,多經長老決策交付頭目執行。因此部落內所有傳統習俗及各種慶典之規範與維護,皆由頭目主持、處理、解決,諸如收穫節、獵頭祭、神靈祭及違反規範的審判等,頭目負有傳統習俗gaga的承襲與維護。泰雅族的傳統部落制度,在推動行政是民主的、開放的,上述經長老或部落會議決定之後再交給頭目或長老去執行,是不折不扣的民主會議制度,頭目僅是執行議會所賦予的權力,及盡義務去執行祖訓所賦予被視為至高無上之權力的gaga而已。
長老:
頭目的執行權,常受制於族長或有長老組織的會議與部落大會,也就是說部落的決策需經過兩種會議才能決定。尤其是長老會議,由於長老是部落中的元老,在「崇老敬賢」的泰雅族社會裡,其意見常被尊重,所以,長老會議無形中成為泰雅族的決策單位。
泰雅族的決策單位是長老或者族長,凡部落內外的皆須經長老的協調,等待決定則交給頭目去執行。長老是泰雅族行政體制的最下層,與部落人接觸最親密,除了在部落內協助頭目處理事務、排解紛爭外,也要憑其熟練的技能(狩獵、製作手工藝等),隨時代父職傳授自己或同族的子女,並藉機傳授族人的gaga。在頭目召開會議時,與其他長老共同研擬以尋求一可行之法,做成決議,以供頭目實施。因此,「長老」一方面是年輕人的導師,一方面是部落政治的決策機關。
族長:
族長是一位傳統習俗的守護者,稱他為Kanlawagaya,大多由男子充任,原則上以「選賢」的方式產生,亦有父子世襲方式產生,但不多見。族長一職具備之條件,須具有組織才能,武勇兼備,處事公正不阿,操守俱佳,受人擁戴者才能擔任此職務。
族長是血族團體之領袖,有代表族人祭祀祖靈的責任,對內執行血族團體之gaga,對外與頭目或其他血族團體保持聯繫、解決糾紛及參與部落會議,提供意見、爭取權益,為部落中最重要的決策者。
泰雅族崇尚民主,遇有重要大事(如祭祀、出草、狩獵等)與事故發生(如征戰)是由頭目召開會議決議之,才付出實施,頭目只不過是負責「會議、決議」者,而真正決定部落或血族團體事務則是會議機關。泰雅族的會議分以下兩種會議:
(一)部落內會議
是指部落內所召開的會議,依性質分族長會議、長老會議,以及部落大會三種。
(1)族長會議:
本會議係不定期舉行,由頭目召集部落內血族團體之族長來開會,所討論之事項重點如下:
1.決定對「敵群」宣戰之時間、集合地點及每個血族團體之應出的戰士,及對「敵群」媾和之時間、集合地點及應派出的族長、長老的代表。
2.討論並決定部落領域(狩獵領域問題)之轉讓或其他部落及其他族群領域的購得等事宜。
3.決定狩獵時間、集合地點、工作分配或狩獵方式及參與人數等。
4.討論並處理血族團體間的爭執或犯罪之賠償方法。
5.選舉頭目,並決定新任頭目就職時間等有關事項。
(2)長老會議:
部落有重要事情時,由頭目召集長老會議以決策之。其所討論事項有:
1.決定出獵、出草時間、集合地點及其路線、做法。
2.討論領袖選舉及罷免。
3.決定制裁犯罪者的方式及賠償數量。
4.決定結婚、祭典時分擔酒、米糕、米飯及統計肉類的分配。
5.部落內遇私通或違反gaga時,討論並決議賠償數量,及犧牲物品的提供、祭拜,分肉的對象。
(3)部落大會:
本會議是經長老會議決議而召開,由頭目擔任主持人、長老負責通知家族,家族可派代表與會,其召開目的有二,一為宣佈長老(或族長)及頭目參與鄰社等決議的事項,讓全部落人民瞭解,並溝通、協調實施方法與工作分配;二藉此會議決定部落內重要未決事項。全以部落之共同事務為討論事項,如:
頭目宣佈參加部落攻守同盟聯合會議決議事項,族長與長老宣佈前項決議經族長與長老所通過的實施方案。
1.決定對「敵群」之宣戰和媾和。
2.決定對敵作戰的動員情形,工作的分配與應參與戰的男士。
3.選舉下任頭目。
4.宣導社會規範與做人處事之道理,目的在於勸人和睦相處,減少糾紛。
(二)部落同盟聯合會議
是指本身部落與同一族系或為共同利益之部落同盟,所召開的會議,其召開的目地有二,一為平時互通聲息,建立友誼,處理部落間之紛爭;二為暫時協調各部落間對「敵群」的攻守事宜,以維護部落之安全與和平。本會議之主題有:
1.部落間狩獵越界,非法入侵等部落案件問題。
2.解決部落間個人案發事件,如酗酒、打架、婚姻等。
3.討論敵群入侵狀況及部落間聯合攻防事宜。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