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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組織概述
雅美族之社會生活,主要是居住的地緣關係及親族的血緣關係交織而成。部落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社會單位,由共居於同一部落領域內的所有成員組成,傳統上部落擁有漁場、牧地、農地。部落的領地是居民日常作息活動的特定空間,同部落者之間有密切頻繁的社會互動關係,部落的領域及人員受到其他部落的侵害,則全部落必定會聯合抗之(王嵩山,2001;余光弘、董森永,2004)。
雅美族社會是平等的,部落中沒有任何明顯的社會階層。構成雅美族村落社會之血緣團體是父系世族群,但缺乏直系的領導系統;而各世族群出現之後,也不構成特權勢力的依據。同一世族群之家屋基地原則上毗鄰在一起,形成了早期的地域化的父系群,是構成村落的基本區域單位。政治運作方式在雅美族人的社會文化脈絡中,呈現出其與地域集團和親屬結構的密切關連。
雅美族的部落組織,事實上是水渠灌溉系統與漁船組織,兩種重要活動的要求下所建立起來的。水渠各屬於一個父系世系群(asa satayu或asa itatayuan),因此各社(村)的水渠系統都是多元的,其單元與父系世系群的最大單位相一致。漁船組織則是以地域群村落(雅美族現有六個部落,分別為紅頭、漁人、椰油、朗島、東清、野銀)為最大組織單位。
雅美族原始組織應當是以父系為中心,比方說,漁船建造工作的進行與禮儀行為,是由父系主義為中心執行的,而造船所需要的木材則必須到社(村)有的原始林或父系世系群所有的造林區取得,造船的場所常在一位船組之發起人或船長的家宅前庭中,船的名字與雕紋是屬於父系世系群的。雖然如此,多數社(村)單位內的多數漁船組,都未能保持純父系世系群的性質,實際上或多或少的容納了一部份姻親的份子在內(王嵩山,2001;余光弘、董森永,2004)。
一般而言,在父系世系群共有共享的土地財產如灌溉水渠系統、牧場、造林地、山田、樹林、茅草地等。經由人力共同累次開發經營之土地財產中的主要活動:粟作、植樹、水渠的修築整理、果樹的集體採摘等,均在世系群中所推選出來的族長的主持下進行(王嵩山,2001;余光弘、董森永,2004)。雅美族的社會與家族型態並沒有酋長制與階級的觀念,一切都是在平等與共享的制度觀念下運作;主要可以分為家族與親族集團,以及地域、捕魚集團這四個集團(王嵩山,2001;余光弘、董森永,2004):
(一)家族集團
家族集團是雅美族人最普通而且眾多的集團之一,每一個家就構成一個家族;它的血緣團體是父系世群,也就是構成這個父系世系群的基本單元是父系家族。在居處制度上,規定夫婦、子女為一個家的構成份子,而最大的不同則是在子女婚前婚後的住處有所變動,主要是從父居住,意思是不論妻子或是子女均從父居;每一個子女婚後均須搬出老家,並且在父系的宅地上另建新居,形成一個家宅群的聚落內部關係。
(二)親族集團
以父系為中心的氏族,在各部落之間都有一定數目的氏族,原則上都是由長子來繼承的父系繼嗣,沒有男嗣的時後才由女性繼承,但是如果家中沒有後嗣的時候可以收養子嗣來繼承;整個親族關係都是建立在血親和姻親關係之上。在婚姻制度方面則是外婚制,除非家中只有一女的時後才招贅。另外較為特殊的則是「親從子名制」,也就是在婚後長子出生時,其父母和祖父母均須依長子的姓名更改自己的名字;同時,後嗣的名字多是長輩賜與的,所以與長輩同名的情況並不多見,而且男女的名字可以互通。凡是成為親族平時往來都很密切,彼此之間都是以協力合作的方式共同工作,例如婚喪、建屋、造船等等。
(三)地域集團
地域集團指的是雅美族人的一個固定性的居住集團,一共分為六個。其所居住的部落地域稱之為「社」,現在則稱之為「村」。這六個村各自分散,但是各社內部聚集相當的人口,住屋密接均背山面海;每一個村中都是自給自足的社會型態,社會分工為自然分工狀態,如男女分工是以男主外女主內、老幼分工是以年長者從事藝術工作,少年則是採集、放牧等等。
(四)捕魚集團
捕魚集團同時也是一個祭祀集團,是一個在雅美族人中非常重要的組織,由於個人或家族捕魚相當費力而且漁獲量較少,所以自然地由地域中的族人結合成若干小組,一同祭祀一起出乘捕魚,並將漁獲均分。這種方式象徵著其族群社會中的互助精神與共享制度,並且在飛魚季時,這些小型組織會共同組成一個龐大的漁隊,而且以部落為單位來舉行(王嵩山,2001;田哲益,2002)。
部落階級
雅美族各部落沒有酋長,也沒有臺灣原住民大多有的「頭目」、「頭人」或「社長」、「首長」等領導人物。以各家族的長老為意見領袖,老年人的經驗與智慧備受肯定。雅美族並非自治政治體,即無統一領袖制度,亦無公廨組織。老人為雅美族人所承認的主要權威。每一構成村落的父系世系單位,有一位族長,由雅美族中年齡最大、行輩最高者來擔任。每一聚落中,尊敬幾位全聚落中最高年齡之長者稱為長老,其中一位年齡最大者為聚落首長。各聚落有二、三位長老,並不代表自己的世系群,僅憑自己的才能、德望、財產,被聚落長老會議推舉選出。
聚落長老會議,以最年高之村老召集幾位長老及各世系群族長參加;無一定之開會期,當聚落發生事故時,則會臨時召開會議。若聚落間發生衝突時,則戰爭領袖Makangusia亦參加討論。此種領袖是由被害者之世系群族長(化解村內衝突)、或戰鬥勇士(解決村外衝突)或在臨時組成的事務團體中選任的,一但事情解決之後隨即解散。捕飛魚而組成的漁團組織中的領導人、及負責宗教儀式的司祭,都是由年長者輪流擔任的(陳玉美,1994)。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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