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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組織概述
太魯閣族的社會缺乏嚴密的組織,但其中有兩項特點,一是親屬關係。原屬泰雅族的東賽德克群的太魯閣族人在東移的過程中皆以家族為單位,同一部落裡的人都有親戚關係,部落之間也藉親屬關係形成綿密網絡。二是部落容易分裂,通常不出三代便有成員分出,另立小部落,導致部落規模很小。在面臨緊急情況時,鄰近有血緣關係的部落便會聯合形成一種部落同盟以禦外敵(余光弘,1980;邱韻芳,2004)。
余光弘綜合日治時期學者佐山融吉的記載,以及余氏自身在秀林鄉所收集到的材料,提出以往太魯閣族部落組織的概況。一個部落(群居地)的成員,通常分別居於數個或十數個住區中,每個住區中的成員彼此間的關係通常都是同胞兄弟或父方的從屬兄弟。當部落分裂時,分出的通常是有數兄弟的家庭,待這些兄弟在新住區住定繁衍後,其中成員間的關係當然可推至一父系的共祖(余光弘,1980;邱韻芳,2004)。
然而,東遷後的太魯閣族人面對東部地區的自然環境,部落容易分裂,成員易分出自立門戶,一個部落如何能維持?余光弘指出當一個住區人口增加後,可以要求和母部落分家另成一新部落,但仍接受其母部落頭目的號令,而各住區各行祭儀,乃因住區隔離造成全部落性祭儀實行的不便,基本上,共罪責的範圍及其它社會認同仍是以部落為單位(余光弘,1980;邱韻芳,2004)。
然而,太魯閣族部落區分的邊界,似乎不總是能如此清楚劃分。部落與住區這二個層級的劃分,並不存在於太魯閣人的社會中,因此部落邊界其實是相當模糊的。同時,分離後的住區是否成另一獨立的部落,端視其與原部落間的互動,以及聚落成員的主觀認同來決定。
部落容易分裂的原因,除了因「尋找更好的耕地、獵場」之外,「族人主動積極地選擇居處」之族群特性,也是重要原因,而這來自於太魯閣的家戶原本就有相當的獨立性,傳統上,只要一結婚就分家,其基本的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且沒有比「家」更大的具體親屬組織存在,換句話說,每一個家都是一個獨立的社會單元,而無本家、分家之別。也因為太魯閣族部落的分裂特性,使得族人無法維繫傳統祭團組織的運作,親屬關係因而成了組織人群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太魯閣人主要認同所在(余光弘,1980;邱韻芳,2004)。
遵守gaya規範的部落社會制度
傳統上太魯閣族的社會主要是以祖靈信仰為中心,而在太魯閣族的社會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gaya(規範),維繫著族人的生存。凡舉太魯閣族人一生中所遵從的生活規範、價值判斷等文化就稱之為gaya。是「風俗習慣、習俗」的意思,包括法律、道德、禁忌、儀式、禮俗、規範等。gaya也有「祭團」的意思,同屬一單位的各家戶在同一天舉行各種農作祭儀,同一天播種或收割,為一個共作、共祭、共守禁忌、共負罪責的群體。
每當有祭典時,全gaya的人一起唱歌、跳舞、喝酒,向祖靈祈禱保佑豐收。而人死後,靈魂會回到原來的gaya與祖先會合。在傳統太魯閣族的觀念裡,人生在世的所有言行都需遵從gaya。如有違背則會觸怒祖靈降罪於自身或同一gaya的成員,所以在gaya中由頭目、司祭、女巫負責監督成員奉行gaya(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男性權威社會
太魯閣族為父系小家庭組織結構的社會,在家庭或親族中均以男性權威為主。其「命名法則」採取父子連名制,就是子女將父親的名字聯在自己的名字之後。太魯閣族人嚴守同一血緣親族不婚的禁忌,收穫時彼此邀宴,婚喪習俗有互助和共享豬肉的權力及權利,更重要的是親族之間必須共負罪責,共復血仇(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家庭結構
太魯閣族是以「家」為單位的民族,一家人同住便構成家庭。太魯閣家庭一般均有5名成員,早期甚至多達10幾位以上。一家的代表是父親,二代同住時,父親也是家長。家長的責任是代表參加部落會議,商議各種公共事務(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當家庭有問題時,家長出面和部落領袖長老商議。在家庭中支配家產,管教子女,善盡引導家人遵守祖訓gaya的責任。母親的主要任務集中在家庭內,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織布及其他家務事。子女教育部分,男孩交由父親負責教導男人的工作,如從小就要開始學習農耕、狩獵、工藝、傳說故事等;女孩子由母親教導織布、紡紗、裁縫、養家畜、種植農作物及其他家務事等。父母非常重視人格的教育,因此子女們都很孝順聽話,懂得禮節,對長輩非常尊敬,對鄰居和睦相處,並遵守gaya,成年後很少犯錯(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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