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單元
傳統人類學的阿美族研究通常將阿美族分成親屬、社會組織、宗教、經濟、等層面來探討。綜合前人學者的研究,阿美族的傳統社會組織有四個重要的特徵(黃宣衛,1989)﹕
1.部落是最大的社會組織,具有共同防衛、集體農耕、漁獵等功能,也是司法、宗教祭儀的最大單位 ,部落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也沒有管轄其他部落的關係。
部落是阿美族傳統社會的最大組織,圖為花蓮縣貓公部落
2.家庭是最基本的親屬組織。同一家中的成員「共同居住在一家屋單位內,使用共同一爐灶,共同食宿,共同工作,共同使用家中工具與公共財物」(共同財產、共同勞動、共守禁忌),家庭更是滿足個別成員出生,及養育與喪葬的主要團體。
3.家庭以外的親屬組織,各地差異性較大,對其組織特性也仍然有其爭論。但是,有親屬關係的家庭之間,往往在婚、喪、喜、慶以及勞力交換上有互助合作的關聯。所以,若以一個個別的家庭來觀察,家庭以外的親屬組織是環繞著家庭而運作,使家庭的功能得以完成。
阿美族對於家庭以外的親屬組織,存在著互助合作的關係
4.年齡階層組織由部落中通過成年禮男子所組成,是執行部落公共事務的主要組織(岡田謙,1942;陳文德,1987)。
從以上的整理中可以看出,阿美族社會文化的研究焦點多集中在象徵對外的政治、軍事、訓練意義的「年齡階層組織」與象徵內部的親屬結構特質上。雖然由於歷史地理背景與其他因素上,阿美族呈現地域上的差異性,但是年齡階層組織與與女性相關聯的親屬組織仍然是各個阿美族聚落的特色。
阿美族的親屬關係在過去多被認定為母系社會,但是這種以母系世系群來討論阿美族親屬的研究面向近來已經受到質疑,並且開始以「家」為中心的關係來討論。況且,進入全球化族群關係緊密接觸的脈絡下,據調查,自1950年代以後阿美族傳統的母系社會亦逐漸轉變成父系的社會了。
人類學傳統中討論阿美族社會組織時,最重要的即是年齡階層組織的討論。過去的年齡階層組織研究多將注意力放在年齡階層的分類及功能上,例如衛惠林(1953)對北部阿美群的襲名制,與南部阿美群的創名制分類。過去學者也將阿美族年齡階層組織定位在政治性、軍事性、教育性甚至是在母系社會中男性心理補償面的功能性組織。然而近年來對阿美族年齡階層組織的研究則轉向於探討年齡階層的內部運作、年齡階層與其他社會組織間的階序性與互補性的關係,並且把年齡階層視為一個儲存、運作與實踐阿美族人自身與外界之間的時間、歷史記憶的機制。
近年來針對阿美族年齡階層組織的看法,由於過去年齡階層組織的社會功能已經泰半不復見,年齡階層組織除了成為阿美族年度豐年祭才比較有正式的組織外,也轉變成與豐年祭相類似的一種文化認同標記,而且在這個認同的背後,年齡階層組織成員之間的互動模式也有了轉變。不過,無論時代如何變遷,大部分阿美族聚落的年齡階層組織仍然是聚落中公共活動與政治運作的重要機制之一。在下一節中將介紹,阿美族年齡階層組織在部落中政治運作的機制與模式(許木柱,1987;張慧端,1995)。
政治運作
阿美族部落社會的政治運作也就架構在年齡階層組織的基礎上,並且運作的基礎即在於「年齡」與「世代」的原則。因此,阿美族社會的政治結構常會被稱為老人政治。認為在荷蘭人入侵之前阿美族有一「原始」型的政治制度,北部阿美與南部阿美略有不同。北部阿美的年齡階層組織共有九級循環,各級有應再上次晉級而為晉級之較年長者帶領,參與嚴格的服役期,每7年(或8年)晉級一次。第4次晉級後,晉升為長老。第四級以後的各級領袖(各級有1人至2、3人,稱為papurongai no sral),有資格被推舉為部落領袖,可以有10數人,此10數人應舉行盛宴款待之後,若無反對聲浪,即可認定為部落領袖之一。這些部落領袖之間,會互相推選有指揮能力、公正、勇敢負責、善言辭、善獵與善漁,並且熟諳部落歷史與習慣的人作為部落首長,該部落首長為終身職(但也有會被罷免的可能性)(陳文德,1989;衛惠林,1972)。
而屬於南部群的馬蘭地區領袖制度又與北部阿美有所差異,馬蘭的年齡階級在第二次成年儀禮後(第一次稱為pakalong,成為pakalongay階級),正式從長老處獲得新的組名,3年晉升1次,從第1級到第8級為kapah階級,從第10級到14級為管理會所之階級,其中第14級稱為itokarai,為部落總管兼司祭,第15級侍奉以退休之長老,第16級為會所長老。每級各設有級長1名,另有才能領袖1名,階級與階級之間長幼有序的服從(陳文德,1989;衛惠林,1972)。
頭目制度在北部群與南部群阿美之間的適應各為不同,在馬蘭社,頭目由kapah青年以上的階級中選派,並下設有幹事約20人,頭目與原來的會所領袖制度並行,會所領袖仍處理部落之舊習慣事務,而頭目則處理官廳與司法。不過到了後來清末與日治時期,頭目的權力逐漸大於原來的領袖,但是頭目要推動重要事務時,仍會徵集長老領袖會議的意見(陳文德,1989;衛惠林,1972)。
在北部阿美,頭目則時常與原來的年齡階層組織領袖合而為一,相關事務推動,大抵依照舊習進行。直至明鄭與清朝時代,仍沿用其制,並照中國邊疆官制,設土目、土官或通事,至劉銘傳時代便改稱為頭目,日本人亦沿襲此一制度,直至光復後,國民政府才又設立村長職位,並納入國家的選舉制度之中。頭目逐漸成為內部習俗文化的象徵與推手,而村長成為對國家負責的執行政治推動者。隨著選舉的村里長制度以及後來的社區發展協會制度,部落中的政治體系越形複雜,每個部落適應與轉化的情況也更多元,有的部落頭目功能漸漸消失,由村長介入﹔有的部落則是頭目仍然掌有相當的權威與公信,村長甚為敬重頭目。
在社區發展協會相繼成立之後,有的部落則由頭目直接被選為社區發展協會主席,有的則逐漸被社區發展協會主席所取代。不過,有個共同的特色是,頭目都被當作阿美族傳統社會的象徵,每年的豐年祭儀,頭目仍然扮演重要的象徵性角色。此外,許多部落的會所在1950至1960年代廢除,改以村落的活動中心取代過去的會所,不過,隨著近來的阿美族文化復振運動,許多部落開始研議重建與恢復過去的傳統會所(陳文德,1989;衛惠林,1972)。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