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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介紹] 泰雅族(Atayal)社會運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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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0 00:39: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社會單元
泰雅族人的親族原則為父系繼承,婚姻是嫁娶婚,子女從父居,無姓氏制,但有連名制,通常是以連父名為主,但也偶見因入贅喪父等因素而連母名的例子。泰雅族的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家庭分子常為二代,即父母與子女,當子女長大,女兒出嫁、兒子娶妻,另立新家,家屋通常由幼子繼承,父母養老的責任亦由幼子負責(小島由道,1914)。

     
泰雅族人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
圖片來源:Frank Wu拍攝


關於泰雅族大於家族的親屬團體,早期的人類學研究受西方繼嗣理論「法人」觀的影響,而從功能上來分類,採取一種非常「客位」式的分析觀點。以同住同一家屋的親族團體為qutux ngasal(qutux為一,家屋為ngasal),指出泰雅族認為家是共同生活之團體,並以其為社會組織之基礎。在家族之上,有gluw(glew),指因血緣而連繫的親族的廣泛總稱。在社會團體方面,小島由道指出泰雅族的社會組織包括祭團(qutux gaga)、獵團(qutux sinlitan)、牲團(qutux niqan)、蕃社(galang)、攻守同盟或番社聯合等五種「社會組織」(小島由道,1914)。

森丑之助(1917)在《台灣蕃族誌》第三編〈社會狀態〉中對於泰雅族的番社組織提出描述,指兩戶以上至數十戶的大部落,都可以被稱為蕃社。而蕃社的基礎在於血族團體,一個蕃社由一個或是數個血族團體構成,蕃社有頭目一至數人,大部份的事情都是在社裡依協議而決定。這個血族團體以及加盟於此血族團體的人,在北部稱之為gaga。森丑之助也指出,gaga本來是指慣習規則,但也通稱依此慣習而組成的血族團體。泰雅族傳統的社會組織分為血族、狩獵、祭祀、犧牲及共勞團體,這些團體均見於泰雅族各族群中,幾乎成為泰雅族人一生中不可或缺的社會生活之一部分(田哲益,2001;廖守臣,1998):

   
每個泰雅族人,扮演著各種不同的團體角色


(一)血族團體
血族團體是指同一血緣家族同居於一處而形成的社會團體,同時也是泰雅族社會組織最基本的單位,是維繫家族間一切規範的社會團體,或家族以外同一社其他不同家族的組織,諸凡一切行為規範、價值判斷端賴於此。

(二)狩獵團體
獵團是部落或gaga 中的男子所組成的狩獵團體,婦女是被禁止參加的。狩獵團體同時是祭祀以及犧牲團體,因此,它是一個共同狩獵、共同作戰或共同祭祀、共同犧牲的團體的基本單位,每一團員共同負有保護共有獵區與負責部落內安全的權利與義務。

(三)祭祀團體
祭祀團體簡稱祭團,是為泰雅族執行同一gaga 的宗族儀式中最重要的一個團體,其祭祀範圍包括播種祭、收獲祭、獵頭祭、祈雨祭、祈晴祭、祖靈祭,以及脫離或加入gaga 等之類的儀式。

(四)犧牲團體
犧牲團體簡稱“牲團”,為血族共食的意思,亦即由一血族共同分肉的團體。由組織的性質、功能,及其社會價值等觀點來說可分為兩種,一為pesomaro gaga意即贖罪,所以又稱贖罪團體;另一為kigal kapolkal negan,意即一群人共食,故其稱為共食團體。

(五)共勞團體
共勞團體意即為一群人共同合作勞動的意思,該團體具有條件互換,即一個團員替那些團員做那些事或做若干工作日,那些人需替這個團員做若干日,含有交換工作日的互換制度所以也稱為「換日制」,這種團體並無一定的組織或成員,通常為包括部落組織的血族團體,及有姻親關係者為對象,還要視勞動的性質、數量,以及成員居住之距離等三項要素。

政治運作
泰雅族社會政治權力的形成與運作,與親屬團體的規範密不可分。人類學者衛惠林(1986)〈論繼嗣群結構原則與血親關係範疇〉與〈臺灣土著社會的部落組織與權威制度〉兩篇文章中,提出泰雅族社會的親族結構與繼嗣法則為單系制的父系世系制,將泰雅族歸納為父系世系社會。衛惠林並提出他對於繼嗣群的定義,指出繼嗣群是一種具體的、持久的,在某種程度中地域化的同祖群。

   
泰雅族社會的親族結構與繼嗣法則為單系制的父系世系制
圖片來源:Frank Wu提供  


繼嗣群依其結構可以分為兩種原則,即氏族制與世系制。氏族社會中,同一氏族常構成「超地域」的結構系統。而世系群社會則相反,即使是最大世系群也常包含於地域自治群體內,而極少見有超越地域的關係,如果有,那是世系群被包含於氏族原則內的結果。也就是說,以氏族制為親屬原則的人群,通常會形成較大的政治組織規模,而以世系群制為親屬規範的人群,他們的政治組織規通常比較小,多以區域為單位。

世系群組織由於群內個人間親疏遠近,直系旁系的等差主義構成了特權制、階級主義的基礎。群內的特權制度在世系群發展分化,也構成了群體的階級制。在一個地域自治社會,直系的後嗣對於旁系世系是統治的尊體,而後者則是被統治的卑體。而對於泰雅族的領袖制度,衛惠林指出有兩個原則,一是血緣主義,以父系世系群首長為地域群及生產團體的首長;第二是尊長法則,親族群內的尊長自然成為功能團體的首長。在社會組織方面,衛惠林(1965年)在《台灣省通誌稿卷八同冑誌》中指出泰雅族之原始社會組織,是以血族為基礎,以共祭儀、共獵、共負罪等社會功能分別形成若干地緣兼血緣關係之組織。而泰雅族之部落組織包括「部落聯盟」(qutux ləlion)、「部落單位」(qutux alaŋ)、「祭團單位」(qutux gaga)、「罪責單位」(qutux ne’aŋ)、「獵團單位」(qutux lataŋ)(衛惠林,1986)。

人際關係
關於泰雅族的親屬團體與社會組織的研究,在近年隨著人類學典範的移轉,而呈現出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從「客位」(旁觀性觀點)的理解,轉換成對於當地人「主位」(當事人觀點)知識的詮釋。牲團是「泰雅族」社會家庭以外最為具體的人群組織。牲團主要是指同一父系家族中各個家庭組成的共食(共同分享牲禮)共勞團體,甚至也是共同實踐宗教事務的團體,是「泰雅族」人對於gaga各種規範的實踐單位。

基本上牲團的成員主要是同一個父系家族,在某些情況下,牲團可以容許不同的父系家族加入,也會在特定的情況下分裂。牲團最重要的社會功能,是實踐物與勞力交換的人群單位。這樣的交換不僅發生於同一個牲團之內,也發生於不同的牲團間。牲團有共負血仇、共享犧牲、共同勞動的義務(黑帶巴彥,2002;馬騰嶽,2003)。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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