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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運作
根據日治時期學者及余光弘所收集的資料顯示,太魯閣族社會的政治運作,可從其部落組織的結構要素來看。部落裡有所謂頭目及其他副頭目、傳達、祭司等角色,通常是較大的部落才設有副頭目或輔助頭目,這些都是無給的榮譽職位,他們享有的唯一權利是部落中的家戶舉行酒宴時,他們總會受到邀請(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這些職位的選出與職責,頭目是由部落成員推舉聰明正直,勇敢誠實者擔任,對外代表部落,對內維持部落內的安寧和諧,有紛爭時由頭目出面仲裁,諸如部落內發生通姦、欺詐、傷害、酗酒鬧事等罪行,皆被視為有背祖先的gaya(祖訓),進而可能為其他成員帶來災厄,必須由頭目出面矯正,若不服矯正,則可能觸犯眾怒遭到毆打或驅逐的懲罰。對頭目判決不服的,則可以出草獵頭,若成功獵得人頭,則代表其行為獲得祖靈的支持,證明自身理直無錯,對方則需道歉賠償(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此外,距離部落中心較遠的各個住區,部落會推派一個人擔任傳達的工作,負責本住區與頭目之間的溝通任務,將頭目的命令帶回住區發佈給眾人知悉,並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果。本住區內有事時,也由傳達出面邀請頭目前來處理。頭目及副頭目皆是終生職,傳達則視其體力而定,年老時則退休,可推薦其子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部落事務的決定,並非由頭目專斷為之,必須與上述幹部及部落中老人,以及獵頭甚多的勇士共同集會商議,再經頭目下令執行(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另方面,亦有研究紀錄顯示部落頭目常是外來政權所指派,其權力並不及其親族內的成員。1910年代日人森丑之助走訪臺東廳太魯閣蕃地時發現,所謂頭目並非數個親族團體所組成的一個蕃社的頭目,而只是代表一個親族團體的小土目,其與官方認定的領薪土目常發生爭議 。另一位同樣於1910年代在德路固群巴托蘭地區調查的日人佐山融吉表示,頭目並非由社人選出,只要是稍微有勢力的人,別人便以頭目稱之。換句話說,在過去的太魯閣社會裡,一個領袖人物所能統轄的範圍其實是相當有限,其權威通常不超出建立在親緣關係上的小群體。因此,在遇有決策的時機,通常是由長老、族長等眾人共同協商,應是較為普遍的情形(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時至今日,太魯閣族的傳統社會文化產生極大變遷。不同時期中的部落移住,導致各住地成員來源十分複雜,原有的血緣、地緣關係遭到打散。游耕、狩獵等傳統生計的改變,亦使得部落其它家戶間的共作共祭關係早已失去。年輕人外出求生,對土地的需求降低,接受新式教育等因素,更促使昔日部落及家族中極為重要的老人地位隨之下降。基督宗教各教派的傳入,取代了原有的祖靈信仰,導致傳統部落組織的及權威體系的解體(葉保進,1997;森丑之助,1917)。
部落領袖
傳統太魯閣族社會裡,每一個家族中傳授行事規範的家族長老,族語稱為pcisagaya rudan;當家族成員增加,家戶散居區域廣闊,則在各區域有一位守護家族規範的族長,族語稱之knlawagaya rudan。由血緣團體或姻親關係所形成的部落,則是經部落族人推選一位部落領袖,處理部落內的公共行事、糾紛,以及對其他部落的連繫折衝,族語稱之ngalan kari或paru rudan,日治時期後,因為族群接觸的影響,亦兼以頭目、頭目的稱呼,這些詞語皆為部落領袖的意思(旮日羿‧吉宏,2004)。
傳統的政治結構區分為前述的頭目、族長與長老三類,運作形態大致以族長與長老會議的決策者,以及頭目依據決策行事的執行者所形成。前述提及的部落運作形態,與余光弘在太魯閣族(即東賽德克群)的部落組織研究有相似的論點,他認為維持早期太魯閣族社會穩定力量的要素之一,就是控制超自然力的頭目、祭司與巫醫。另據森丑之助記載傳統泰雅族的社會狀態中,提到部落組織包括共牲團體、祭祀團體、和狩獵團體,部落組織有五個特性,如下列所示(旮日羿‧吉宏,2004):
1.以血族做為其形成的基礎。
2.部落事務取決於各族長的協議,也有出自於個別的行動者。
3.頭目大致皆從各族長中推舉擔任。
4.狩獵團體在平時是獵團組織,遇戰事的時候,則以此團體為主參加戰鬥。
5.祭祀團體同時也是政治組織,政治的根本事務在於祭祀與信仰。
綜合上述調查內容,可以歸納出以下結論,有關太魯閣族的部落領袖一詞,經過不同時期的族群接觸後,分別有Ngalan kari、Paru rudan、Thulan、Tomuq等語彙,當代族人也新創族語詞彙Bukung,用來指涉部落領袖。雖然太魯閣族的部落領袖名稱多變,但其所指的意涵並未改變,也就是能力取向和血緣關連。無論是家族規範的傳授者,或者是家族規範的守護者,都是家族中的長輩在不同的生活領域具有特殊才能,進而成為不同領域的傳授者、守護者,甚至被推舉成為部落領袖。
另外,太魯閣族部落內所有的行事規範皆須經頭目與各家族長老協議促成,但也偶有堅持己見者個別的行動產生,再經過長時期的遷徙和山居生活環境影響,延續和鞏固個別家族的祭儀行事,成為太魯閣族群的社會特性,並強烈顯示出獨立而個人化的族群特質(旮日羿‧吉宏,2004)。
人際關係
由於親屬關係在太魯閣社會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部落多依此原則組成,也主導了人際間的互動關係。此親屬概念包含父系母系的血親,以及姻親在內,故是一個雙邊(強調血緣而非系性)的親屬概念。gaya是太魯閣族中一個重要的概念,意指法律、道德、禁忌、儀式、禮俗、規範等等。在部落中,人的組織及動力是以具有gaya關係的人為主,這些人即為具有相似血緣及地緣的親屬。具有gaya關係的族人,彼此間必須分擔生活的責任、互相幫忙、共負罪責、共守生活秩序等。每個部落幾乎形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和鄰近部落的往來是婚姻的交換,攻守的同盟,而距離稍遠的部落及其他族群便屬敵對的群體,並將之視為獵頭的對象(余光弘,1979;張藝鴻,2001;曹秋琴,1998)。
gaya規範著族人生活的許多面向,違反gaya便會受到utux(祖靈)的處罰,而處罰的對象是以彼此具有gaya關係的人,這些人通常同屬一部落,也通常是親屬群體。gaya涉及的包括好是或不好的事,結婚、滿月、喪葬、落成、治病、車禍、狩獵等,都受其規範,這些都必須透過祭祀分食的舉行來實踐,通常是殺豬與親友分食(余光弘,1979;張藝鴻,2001;曹秋琴,1998)。
另一方面,男女族人間的互動分際,同時也受傳統gaya的約束。太魯閣族和外來文化大規模接觸前,是一個「男有分,女有歸」的男耕獵、女耕織的社會。傳統的男女性關係相當嚴謹,但非漢文化所謂的男女授受不親,實際上,他們嚴格禁止的是婚前真正的性交,但若私通,則將觸怒祖靈,禍延其它部落成員,而遭到族人搗毀其家屋,並且罰錢。而年輕的戀人一旦被父母問出已有性關係,就必須殺豬分肉給親友,並將部分豬的內臟拿到家後門或祖先的墳地,請老人或巫婆念咒祭拜。值此觀念開放的現代,性關係的發生年齡下降,對gaya習俗的遵行,卻也導致早婚的問題相當嚴重。當代的太魯閣族人雖然幾乎全是基督的信徒,但對代表傳統祖靈懲罰力量的gaya仍是深信不疑,仍舊主導著族人們之間的互動關係(余光弘,1979;張藝鴻,2001;曹秋琴,1998)。
交換關係
太魯閣族部落最初的經濟型態是「自給自足」,誠如族人言「根本和野生動物一樣,自己種自己吃」,和山下的經濟幾乎沒有任何關連。部分族人自身無法生產製作的物資,通常透過交換行為而取得,諸如如鹽、火藥、槍械、鐵器等,這些常是與漢人社會交換而來。如十九世紀末期,大清帝國為維護番界道路暢通,以及保護漢人,而在東澳、大南澳、大濁水、得其黎、新城、加禮宛等地派駐軍隊,後因清兵移防,留下的營壘便成為太魯閣人與漢人以物易物進行交換的據點。另外,航行至東海岸的中國戎克船及暫住在海岸地區的漢人,也是提供族人所需物品的來源,那時候的太魯閣族勢力尚弱,甚至連火繩槍都只有少數族人擁有,其餘的武器只是傳統的弓箭、刀、標槍等。
日治時期,族人亦以山中狩獵所得之獵物、皮革、鹿角,或山上砍伐的桂竹、梧桐等,透過日人設置的交換所或中介者,予以出售或換取物資。戰後,部分部落開始種植經濟作物,如香菇培育等。此時部落的經濟型態開始從生計經濟逐漸轉為市場經濟,部落社會逐漸與山下經濟連結,從而脫去自給自足的生活形態(楊鈴慧,1996;楊南郡譯著,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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