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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我死定了.. 請大家幫幫我吧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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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8 22:2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事情是醬的
我昨天股票休市時(1:30)後
我買了值兩百多萬的股
但是聽我朋友說,今天沒交易成功,他會自己洗掉
結果沒交易成功
所以隔天我又買了一次
但是看了成交回報
盡然說我花了四百萬
我只有兩百萬
各位大大,您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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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8 22:48:08 |只看該作者
""  但是聽我朋友說,今天沒交易成功,他會自己洗掉    ""
          結果沒交易成功
對呀!!!
當日沒有成功買進的話
隔日應該是重新買進才對
你必須跟你的營業員詢問看看
或者是你下錯單了
如果真是如此
那你轉做融資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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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02:32:49 |只看該作者
大大看你這樣大概是沒有再檢查清楚
下完單後要再確認你是否有買到.直到股市或是零股交易結束喔..等所有股市都結束交易再打去查詢或是在網路看成交回報
如果你真的多下了訂單.看你帳戶裡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以吃下.
通常你下單的交易日+2天以內你帳戶要有足夠的錢不然會被提報(看你那銀行是幾天要入帳)
我個人認為那表示你2次都有買到.真的是這樣的話又沒足夠的錢去繳第2次的股票..建議你把昨天第1次的都賣出頂多多交易費跟手續費
這樣你的錢只要支付第2次買的股票(含手續費)+第1次股票的交易稅跟手續費...你算算你帳戶是否夠這些錢
我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但是我是覺得這裡面有遊走的邊緣
如有大大詳知的話.請再告知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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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10:05:06 |只看該作者
遇到這問題不是上網問網友
而是要快點打電話去給營業員
叫他們幫你想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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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10:05:35 |只看該作者
1.只有一個方法自己多準備銀子
2.下午2點之前多還可以改單.是現股.或融資....
3.自己用網路或語音掛單.手續費省40%.又好控制.只是當天有效...
4.現在營業員也很差勁.他有道義沒告知...營業員不可能報錯帳.如此他要受罰....
  你無法交割.他一定會報你違約....

《 本帖最後由 2586 於 2010-12-29 12: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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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17:52:58 |只看該作者
打電話給你的營業員  轉成融資  或找個金主借款  
花些利息錢解決  總比違約交割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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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18:29:52 |只看該作者
真的要找營業員了!成交回報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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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18:39:14 |只看該作者
讓證券公司做錯帳就好...
   又不是賺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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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29 20:04:3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8 ch5345 的帖子

1.營業員報錯帳.如此他要受罰.損失要被扣薪水.
2.營業員錯帳太多會被撤照.
3.除非你是他大戶.否則他沒錯他不會自己吞下去.
4.只有自己負責.違約交割罰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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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30 13:03:01 |只看該作者
股票違約交割刑責

營業員報請違約交割案件,

首先證券交易所先將該名營業員扣點,

所扣點數為兩點,以為處分,

一年內營業員被證交所扣點逾十二點者,

證交所將於以吊照處分!

所以,營業員都會隨時注意所屬客戶的帳戶餘額是否足夠,
若不足會想辦法聯絡到當事人補足款項,
只要在指定日前補足金額即可。

小額投資人應該比較不會有違約交割的狀況。
除非是重大違約交割(上億元以上),才會有刑責問題。
配合金融7法的修正,證期會完成證交法相關罰則修訂,
其中重大犯罪所得逾1億元者,刑期將提高為7年以上,
罰金由300萬元提高至5億元。
至於內線交易、違約交割、財報虛偽不實等,刑期提高至3~10年外,
罰金上限也提高至2億元。
  
若發生違約交割,一旦呈報主管機關,在未銷案前五年均不得交易。

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

法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76 條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二、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七、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或代表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八、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    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    ,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    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在    此限。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    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但其如係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    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公司)開立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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