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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族族人居住的領域大多在高山峻嶺、地陡削壁之地。泰雅族人居住的地方杉木植遍山林,搭蓋房舍時,方便就地取材,以杉木等木材做為主建材即房屋的主體架構。再用樹皮做為屋頂,房內地面挖空為半穴居,多層杉木為牆,用來防止野獸或敵人的侵襲。居住在高海拔之部落,為了防止飄雪堆積殘留於屋頂,會將屋頂設計成尖斜狀。
領域觀念
泰雅族的「部落」是族群的基本單位,早期按社民的居住方式,有群居的集中部落和若干疏散住屋合成的一部落。部落的組織型態,會因居住方式、經濟生活(農耕與狩獵)和遷移的歷史而不同。因此,泰雅族各「群」或「部落」都有一定的領域,除非受到同族異群或者異族的侵擾、爭占才會放棄原有領域。泰雅族人的居住區域在清末民初期間,已據有臺灣北部的山區約占全山地的三分之一,活動領域涵括南投縣、臺中縣、苗栗縣、新竹縣、桃園縣、臺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地區。
部落特色
泰雅族所謂「領域」,大範圍指「血族群」所持的土地,包括部落人民所屬土地,以及同一血族群團體所共有「獵區」。小範圍指「部落」所持範圍內的土地,包括家屋居地、道路、水源、耕地、溪流、原野林木等。而其部落的性質有分散式部落以及血族同居部落等特色,分述如下(廖守臣,1998):
(一)血族同居部落
如前述,泰雅族的「血族群」是指部落人民由同一血族關係(血緣)者同住一處,其成員通常是由父系家族或姻親血緣所組成。一般而言,以父系家族居於一社,為部落成員的常態,以姻親同居者為變則。泰雅族人允許姻親家戶同居,其可能的解釋是因父系家族漸趨式微,或者同一族群者向外遷徙,致使原社父系家族人口銳減,乃允許具有姻親關係者遷入同住,共同使用或承襲祖先所擁有領域,造成雙系血親混居成社的現象,不過泰雅族社會裏由雙系血親共同居住的部落較少,而以父系家族所構成的血族群式部落相當普遍。
(二)分散式部落
「分散式部落」是指一個居住於同一部落內家屋作零散分佈,若干戶聚集一處,但從整個族群分佈型態而言仍屬於分散聚落。這種部落型態的特徵通常是:一個部落內家屋分佈成若干處,有單戶或幾戶同住,且呈不規則分佈,絕無經規劃性整齊排列的聚落型出現;部落內的人大多是屬於同一血緣者居住,其它透過姻親關係或收養成長另擇居於部落內立家屋者為數不多。
在海拔500至2,000公尺的山區過著山田燒墾與游獵生活的泰雅族,由於地力有限,幾乎每隔兩、三年就要重新開墾一塊新地。一年一年過去,隨著人口的增加,當感到部落界線範圍內的土地快用盡時,出外打獵的人便會開始注意哪裡有尚未被人占領的土地。於是每到一處陌生的地方,泰雅族人會站上高嶺處遠眺,只要不見炊煙,便知道這將是一個可以依靠的新天地。因為泰雅族相信火熄了,是不祥的預兆,所以家中的火總是終年不斷(吳奐儀,2004)。
土地是泰雅族人的重要財產,是經濟生活與子孫生存空間的場所,取得了土地先占權後為確認其族群或者部落間的土地界線與領域範圍,須舉行「認界儀式」,儀式過程有立石為界、水誓兩項常見於各族群。早期泰雅族聚落大多沿溪而設,散居型的分佈,而為了避免雨季水患及山頂強風吹襲,聚落集中在溪流兩側山坡的中段位置。泰雅族的聚落常面向河谷,背靠山岩,前後均有天然屏障,兩側通道通常狹小難行,這是考慮易於防守的一種安全的聚落佈局。泰雅族對於部落位置的選定,通常須考慮的條件如下列所示(吳奐儀,2004):
1.便於農耕:山勢緩坡適合墾殖。由於主要的經濟生活為農耕,因此先占卜便於農耕之地後,再決定住居。
2.便於防禦:容易防守,確能保護族人生命與財產的地點。
3.與同族群比鄰而居,易於共同生活。
4.合於衛生:選擇視野良好的山腰地,避開溪流沿岸、低窪地以及其他濕氣重或風大之處。
5.非不祥之地:埋葬屍體的地方及其附近是他們認為不吉的嫌忌之地。
6.占卜吉地:取得符合上述之地後,先於該地割除數尺平方之草木,樹立兩根木叉,其上搭架橫木,橫木上懸掛木鉤,當夜做夢以卜定居此地之吉凶。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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