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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些與這個議題有關的問題,
個人歸納出一個小結論,
政府該立法規範新聞記者採訪的條件了.
首先當然是記者本身,基本的學歷和養成訓練及證照當然不能缺少.
其次是採訪的一些必要限制.
例如:
除非受訪者同意,否則不得侵入採訪對象50或100公分以內之範圍.(侵犯個人隱私及基本人權)
採訪對象拒絕受訪時,不得以貼身或壓迫方式追人或跟蹤強行採訪.(妨害人身自由)
媒體或記者報導內容不實,依法起公訴論處.(散播謠言或毀謗或加重毀謗)
把記者及媒體侵犯人權的一切行為都改為公訴罪.
只要做好基本的法律規範架構,讓媒體及記者依法進行採訪和報導.
觸法者一律依法提起公訴,就可以有效的扼阻媒體的濫權.
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不能夠凌駕於個人基本人權和隱私權之上.
絕對不容以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名,行霸凌個人基本人權和隱私權之實的事情發生.
個人的基本人權和隱私權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障.
只要立法院朝這個方向進行立法規範,付諸實行.
媒體和記者自然就不能再任意捏造或是侵權採訪或不實報導.
素質自然就會因被這個規範所限制而提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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