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婚姻不性福 夫准離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1 00:0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50歲陳姓男子因與妻子不性福,請求法院判離。陳男向法院表示,當年剛結婚蜜月之際,妻便已拒絕與他行房,在三年後生下孩子,妻以工作忙碌為由,與夫的性生活只願每年一到兩次。因此造成陳男心理產生強烈的挫敗感,致使兩人分居長達十年之久。陳婦否認丈夫的指控,認為自己因工作忙碌與照顧孩子的壓力,加上丈夫對她日漸冷淡,才導致兩人的嫌隙。

  最後,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行房次數的確遠低於陳男當時年齡之所需,兩人至今已分居12年,夫妻之間有名無實,故維持原審判決。

法律教室:

依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而婚姻存續中的性行為,是否可以延伸解讀為同居義務之一,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案例中陳男與妻子間的性生活不和睦,長期被妻子拒絕行房,而導致心理嚴重受創,後又分居達十二年之久,已可達成民法婚姻上,出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

婚姻觀念的開放,法院對於離婚的訴請也採較寬的認定,依民法第1001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同居義務,但為保護身體的自主權,不可強制配偶性交,刑法上對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乃法律上為維護婚姻制度而制定。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3 20:21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