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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婚姻不性福 夫准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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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 00:0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50歲陳姓男子因與妻子不性福,請求法院判離。陳男向法院表示,當年剛結婚蜜月之際,妻便已拒絕與他行房,在三年後生下孩子,妻以工作忙碌為由,與夫的性生活只願每年一到兩次。因此造成陳男心理產生強烈的挫敗感,致使兩人分居長達十年之久。陳婦否認丈夫的指控,認為自己因工作忙碌與照顧孩子的壓力,加上丈夫對她日漸冷淡,才導致兩人的嫌隙。

  最後,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行房次數的確遠低於陳男當時年齡之所需,兩人至今已分居12年,夫妻之間有名無實,故維持原審判決。

法律教室:

依據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而婚姻存續中的性行為,是否可以延伸解讀為同居義務之一,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案例中陳男與妻子間的性生活不和睦,長期被妻子拒絕行房,而導致心理嚴重受創,後又分居達十二年之久,已可達成民法婚姻上,出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

婚姻觀念的開放,法院對於離婚的訴請也採較寬的認定,依民法第1001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同居義務,但為保護身體的自主權,不可強制配偶性交,刑法上對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乃法律上為維護婚姻制度而制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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