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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藝人未勸架 不構成遺棄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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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8 00:04: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某女藝人與其日籍友人酒後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依傷害罪嫌諭令該名日籍友人5萬元交保候傳,前天又對該名日籍友人處分限制出境,近日不排除傳喚該名女藝人、日籍友人等在場人士出庭應訊作證,還原案發事實與釐清責任歸屬。

  外界質疑該名女藝人是否觸犯傷害與遺棄罪,律師陳敬暐指出,除非調查結果認定該名女藝人確有出手毆打或開口教唆友人動手,才會被依傷害罪的共犯或教唆犯追究刑責,否則該名女藝人只是站在旁、沒勸架,也難科以刑責。

  陳敬暐說,該名女藝人對被害司機並沒有保護義務,不構成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最高法院判決也指出,普通遺棄罪是以積極遺棄行為為要件,並使被害人處於更危險的狀態,若只是消極不作為,不成立犯罪。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昨指出,考量被害人仍在加護病房,傷勢發展恐影響被告犯意認定,因此4日另對該名日籍友人限制出境,而檢方初步根據驗傷證明,認定該名日籍友人涉嫌傷害並無不妥,但之後,檢方將依被害人詳細的診斷證明、證人證詞等事證,釐清是否涉及重傷害或普通傷害致重傷害罪責。


法律教室

某藝人與其日籍友人酒後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已依傷害罪命該名日籍友人5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出境,近日不排除傳喚該名藝人、日籍友人等在場人士出庭應訊作證,還原案發事實與釐清責任歸屬。

依刑法第293條之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依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中之遺棄,限於以積極的遺棄行為,使無自救力之人脫離或隔絕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而言,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自己無法維持其生存上所必要之能力,而有生命之危險情況。至若身體、精神健全,僅因為受教育而致謀生不易,或家無恆產而無力自給,尚非屬之。

就案件中之該名藝人(下簡稱甲)是否構成遺棄罪?認定上需視甲是否有出手毆打或教唆友人動手,若有,其將可能被依傷害罪的共犯或教唆犯來追究其責,反之若甲只是站在旁觀看沒勸架,實難科以刑責。主要原因係因甲對被害司機並沒有保護義務,且就普通遺棄罪而言,是以 "積極" 遺棄行為且使被害人處於更為顯得狀態為要件,若僅是消極不作為,則不成立犯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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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8 19:44:36 |只看該作者
過了那麼多天,再笨的也知道要聯合一下口供啊,哪會供出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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