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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綿叮噹 發表於 2015-5-19 13:47
其實我覺得你還太淺
想依靠法律來制裁別人 最重要的是什麼? 證據!
痾
老實說這跟淺不淺好像沒有甚麼關係
我今天若照你說的找人來直接跟他輸贏或是幹譙他一番,這才是不成熟吧???原本有理還搞到觸法吧??
法律講求證據 這點我絕對認同,但行車紀錄器也是在近幾年來才開始盛行,
照您的邏輯來講,那以前如有交通事故發生,是不是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就沒有辦法解決了???
行車紀錄器應該是輔助作用,方便讓警方縮短調路口監視器和辦案所消耗的時間及釐清肇事問題與保障自身權益吧,而不是沒了行車紀錄器,警察就甚麼事都不用做就直接勸和吧??最重要的是惡意逼車已屬公共危險罪了,已經危害到其他用路人安全了,是警方未依規定偵辦還是我要求不合理???
還有我覺得叮噹大大您的心智需成熟些,請不要自己在那瞎猜我報警的用意....我請警察來並不是要他幫我出頭,而是要釐清肇事責任,難道被惡意逼車害死的人還不夠多嗎???我覺得你這番發言真的需三思
論壇是公開的...你這些錯誤的觀念可能會誤導版上其他版友第一時間發生事故的處理方式...
還有我重頭到尾都沒想過要警察來幫我揍人或移送法辦之類的,
我要的僅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如有違規就開我單,相對的他有觸法就依法處理
我事後也跟相關單位詢問過自己也上網稍微查了一下
惡意逼車屬於刑法公共危險罪
行駛時任意突然減速、剎車,這種惡意挑釁逼車行為,最重可罰二萬四千元,還要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危險駕車依據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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