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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值勤危及生命可直接用槍 三讀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員警執勤遇緊急狀況時,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物品,遇到危急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另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並適用國家賠償機制。
內政部指出,考量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會面臨司法訴訟,本次修正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針對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及第4條規定,修正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此外,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急情形,可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使員警用槍不再遲疑。
內政部說明,由於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是否符合法定客觀情狀、急迫要件及使用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都涉及專業領域,三讀條文增訂應由該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警察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協助釐清真相。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三讀條文修正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明定適用國家賠償機制,避免用槍員警直接面對訟累,也保障民眾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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