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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與人妻赤裸泡湯 只發呻吟聲不算通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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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00:32: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2
  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兩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指出,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時間長達10分鐘,見時機成熟,通知陳某破門而入,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現場未發現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

  陳姓男子一怒提告,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沒有發生性行為,若真想通姦,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

  至於陳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愛撫時不會呻吟;翁女辯稱,這樣說法不對,自己愛撫時也會呻吟,不是只有做愛時才會;被告通姦的洪某男子也說,餐廳內湯屋這麼多,當時怎知道女子呻吟聲從哪一間湯屋傳出來的。

  由於在捉姦當時,現場並無含體液保險套、衛生紙等證據,缺乏直接做愛證據,而且光憑呻吟聲,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檢方因此對兩人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又《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簡單說就是「性器接合、體液交流」八個字,亦即須有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才會成立,審判實務上大多以此做為有無通姦的標準。本案男女全裸共浴的照片或鹹濕情書,都很難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通姦,是可預期的結果。

曾有捉姦案當事人委託徵信社破門而入,拍到配偶跟第三者脫得精光躺在床上同蓋一被,怒告兩人通姦,但案子到了法院還是判無罪,原因就是沒找到足以證明兩人性器接合的證據,通常最直接的性交事證,就是沾有雙方體液的衛生紙,因此捉姦現場總會看到有人翻垃圾桶,找使用過的衛生紙。

另外,口交、肛交都不算性器接合,檢方的不起訴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要成立通姦,必須要找到直接證據證明有性器官接觸,否則就得有充分的間接證據,本案顯然沒有直接證據,其他間接證據也不足以讓檢方形成有通姦事實的心證,不起訴也就不令人意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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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11:28:18 |只看該作者
說不定真的有交合
只是隨著溫泉水流掉了

口交肛交雖不構成通姦
但至少應該可以訴請離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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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21:42:53 |只看該作者
之前上了一堂法律講習
講師說 並不是法官願意當恐龍法官
而是照著條文上走

也許就是法律邊緣才沒事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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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 22:59:20 |只看該作者
不管到底有沒有 彼此間的信心信任都已經沒了
今天且過
往後呢?
所以唉........人生阿!!
簡單就是福〃別讓慾望主宰你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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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4 09:19:49 |只看該作者
家教很差,讓父母親岳母小孩蒙羞阿
被社會放棄是有原因的,也是自己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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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4 10:23:49 |只看該作者
有時候,礙於現行的法律

而產生許多的恐龍法官

這個,就要靠有大智慧的人來設法改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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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18:25:29 |只看該作者
搞不懂.都已發展到口文還不算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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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21:09:09 |只看該作者
以後哪有這好康馬道相報我也要去泡溫泉

能天使(四級)

人生在如何討厭 也只能百年之後才能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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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05:08:10 |只看該作者
不健全的體系產生不健全司法~

不健全的司法衍生不健全法官~

不健全的法官判出沒腦的判決~

一堆的問題都讓不健全的人搞亂了~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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