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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兩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指出,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時間長達10分鐘,見時機成熟,通知陳某破門而入,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現場未發現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
陳姓男子一怒提告,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沒有發生性行為,若真想通姦,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
至於陳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愛撫時不會呻吟;翁女辯稱,這樣說法不對,自己愛撫時也會呻吟,不是只有做愛時才會;被告通姦的洪某男子也說,餐廳內湯屋這麼多,當時怎知道女子呻吟聲從哪一間湯屋傳出來的。
由於在捉姦當時,現場並無含體液保險套、衛生紙等證據,缺乏直接做愛證據,而且光憑呻吟聲,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檢方因此對兩人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又《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簡單說就是「性器接合、體液交流」八個字,亦即須有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才會成立,審判實務上大多以此做為有無通姦的標準。本案男女全裸共浴的照片或鹹濕情書,都很難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通姦,是可預期的結果。
曾有捉姦案當事人委託徵信社破門而入,拍到配偶跟第三者脫得精光躺在床上同蓋一被,怒告兩人通姦,但案子到了法院還是判無罪,原因就是沒找到足以證明兩人性器接合的證據,通常最直接的性交事證,就是沾有雙方體液的衛生紙,因此捉姦現場總會看到有人翻垃圾桶,找使用過的衛生紙。
另外,口交、肛交都不算性器接合,檢方的不起訴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要成立通姦,必須要找到直接證據證明有性器官接觸,否則就得有充分的間接證據,本案顯然沒有直接證據,其他間接證據也不足以讓檢方形成有通姦事實的心證,不起訴也就不令人意外。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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