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2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11-15 07:03: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分別就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分述如下:

(一)動產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佔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1.標封:就是所謂之貼封條。
 2.烙印:以金屬製造之印章,以火燒紅,烙於動產上。
 3.火漆印:將火漆溶化,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訖。
 4.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性質上不適合用1-3之方式時為之,例如查封一群雞鴨。前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二)不動產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不動產查封之方法如下:
 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先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三)其他財產權
標的眾多,例如債權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債務人對第三人請求交付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電話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不一而足。執行方法各依有關條文規定,惟多數於查封程序時多以發扣押命令方式為之。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1 14:5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