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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分別就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分述如下:
(一)動產: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佔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1.標封:就是所謂之貼封條。
2.烙印:以金屬製造之印章,以火燒紅,烙於動產上。
3.火漆印:將火漆溶化,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訖。
4.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性質上不適合用1-3之方式時為之,例如查封一群雞鴨。前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二)不動產: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不動產查封之方法如下:
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先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三)其他財產權:
標的眾多,例如債權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債務人對第三人請求交付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電話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不一而足。執行方法各依有關條文規定,惟多數於查封程序時多以發扣押命令方式為之。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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