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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一名蘇姓女子與友人在百貨公司逛街時,搭乘手扶梯,因兩名頑童的一時好奇按下緊急按鈕,導致蘇女重心不穩往後跌倒,造成腰椎嚴重受損,認定為中度肢障。
蘇女家人表示,蘇女以第一名畢業於名校獸醫研究所,擔任獸醫師並月領高薪,如今已成中度肢障,讓蘇女身心重創。事後告上法院,依據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對於緊急停止按鈕的規定,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覆蓋物,致使被害人受重傷,法官審理認為,業者必須提供安全無虞的消費場所,故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必須共同負賠償責任,判賠561萬。
法律教室:
案例中,蘇女搭乘手扶梯因孩童好奇而誤觸緊急按紐,導致手扶梯忽然停住,因使蘇女往後摔倒造成中度肢障。根據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對於緊急停止按鈕有規定,須設置覆蓋物,並用貼紙示其位置,但當時的緊急按鈕並未設置覆蓋物,使民眾得以輕易觸碰,由此可見,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雙方都未盡到注意義務。
所謂注意義務,「按行為人過失責任之最重者,莫過於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亦即學者所謂『抽象的輕過失』,申言之,行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至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義務之知識或經驗,在所不問。」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參照)。
百貨公司為銷售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做到符合消費者對於一般專業水準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未做到;而電梯業者為手扶梯製造業者,應實施手扶梯保養維護工作,並注意緊急按鈕是否有無設置覆蓋物,卻未注意。蘇女以資優成績畢業成為獸醫,本有大好前途,卻因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的疏忽而致蘇女前途破碎,後續所生之醫療、生活與精神費用賠償,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應共同負連帶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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