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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派學者主張:法官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在血鍰、抵償、經濟、通姦及各種民事、刑事案中進行裁決。無論這種專業知識是擔任法官以前或擔任後學到的。因爲憑知識的裁決是最可靠的。專業知識能確定實事。其次還要通過罪犯的招供,然後取證裁決。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四:135)。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你們誰看見別人犯罪,應當用手去制止。如果不能夠,可用喉舌去勸阻它,如果再不能夠,可用心憎恨,心的憎恨便是最懦弱的信仰。”法官要秉公裁決,不可放任罪犯逍遙法外。法官要親自處理每一宗案件,維護受害者的權益爲主命,否則,法官也是犯罪者。
衆法學家主張:法官不該憑自己的專業知識裁決。艾布伯克爾說:“假若我看到一個人違犯了法度時,我不給他立即執行法度,直到給我舉出證據。”因爲法官和其他人一樣,不允許無確鑿證據的獨斷獨行。假若法官憑自己的所見所聞判一人犯通姦罪,而沒有確鑿的證據,那麽,他就是誣陷者,應受誣陷的法度。如果說禁止法官憑自己的專業知識裁決,那麽,更應該禁止他執行裁決。真主說:(他們爲何不舉出四個見證來證明這件事呢?他們沒有舉出四個見證,所以在真主看來他們是說謊的)(《古蘭經》二四:13)。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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