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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立法院公報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95
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3 日立法院第7 屆第8 會期第14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
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兵役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
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第 四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第 十 六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收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
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
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
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
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均不得逾三十日;前項得
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
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
部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在營期間視同現役軍人。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營期間,除津貼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管理、
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喪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及其
他權利,適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
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
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第二十五條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
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
替代役,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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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很多僅節錄重要的
說明
1.國防部預計自105年開始進行全面募兵,屆時體檢合格者僅服4個月的"軍事訓練"
2.至於哪一個年次的男子可以開始進行軍事訓練?國防部說還要計算,但是如果在公佈的年次之前的男人,還沒當兵的都要去服一年的替代役,例如:國防部公告85年次以後的服"軍事訓練役",那麼,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男人們,你們還是得服一年的替代役.
3.高中職和大學的軍訓課可以折抵役期,8節課算一天!最多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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