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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突襲性裁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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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0 00:41: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突襲性裁判

訴訟猶如兩軍對決,勝敗實乃兵家常事,本不應有所怨懟。當事人捨私力救濟而選擇公庭對決,本應期待法院能公正裁判,理由充足,讓人信服。然而有些突襲性裁判,令人錯愕不已,原來法官早有心證,你來我往,其實都是拖棚戲,兩造猶尚攻防不歇,徒嘆唱作俱佳。法官何不適時公開心證,讓兩造選焦攻防,知所進退。不教而殺,失焦之裁判,勝者僥倖,敗者不服,司法威信,因此蕩然無存。司法黑白論,其來有自!能不慎乎!文 / 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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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法院為充實言詞辯論內容,保障當事人程序權,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及第296條之1第1項規定,於調查證據前,運用訴訟指揮權,將未經或已經整理及協議簡化之「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證據上爭點」暨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上爭點」,分別曉諭當事人,且將其中關於「證據上爭點」之曉諭,依具體案情狀況之需要,擴及於將法院對當事人聲明證據與待證事實關連所為「證據評價」之認識、判斷,作「適時或適度」之公開,再就訴訟關係及相關之各該爭點,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使兩造知悉事件之爭點及聲明證據與待證事實關連後,促使其為必要之聲明、陳述或提出證據,以進行證據之調查,並令當事人就該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始得謂為無瑕疵。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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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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