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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分紅保單業務 應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使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有所遵循,強化分紅人壽保險商品送審及銷售管理機制,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4款、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3項規定,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分紅保險商品應通過利潤測試標準、分紅運作機制應文件化及詳列細部作業程序。又依同事項第4條、第7條第1項第5款第4目、第8條及第12條第3款規定,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盈餘分配予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倘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保險業辦理分紅保單業務應確實執行資訊揭露事項,按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2小目規定,銷售文件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較低紅利金額及可能紅利為零之情形。又為避免業者以提高分紅率為銷售訴求,明定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並通過利潤測試標準。此外,同條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簡介、建議書、要保書等,應載明紅利並非保證、極端情況下可能為零等警語。每年紅利宣告日後三十日,應於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以利大眾瞭解分紅保險業務之經營績效。
保險業辦理分紅保單業務銷售作業,除按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條第2款規定,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外。應依同事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明定董事會應負最終責任、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以及商品簽署人員應於商品銷售後追蹤紅利實現情形,如有偏離最可能紅利金額之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措施。同時,按同事項第14條規定,應要求招攬人員參加分紅人壽保險相關教育訓練,並確實瞭解商品內容後,始得招攬。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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