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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狼狽為奸 於 2025-9-18 12:02 編輯
一、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歷史證據
清帝退位詔書:證明中華民國是繼承滿清的法統而來,擁有滿清的一切權利。
《清帝遜位詔書》是由大清帝國最後一位皇帝愛新覺羅·溥儀於1912年2月12日(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頒布的退位詔書,作大清統治中國之最後結束。由於溥儀當時年僅六歲,無行為能力,因此由隆裕皇太後臨朝稱製。
退位詔書全文如下:
——朕欽奉隆裕皇太後懿旨:
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塗,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義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閑,優遊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
馬關條約:日本擁有台灣主權的法理依據就是馬關條約,中華民國繼承滿清法統當然也是馬關條約上的繼承國。
中華民國對日宣戰,馬關條約失效:兩國交戰會導致戰前簽訂的條約失效,這是一種國際法上的原則,稱為「戰爭失效」或「戰爭中斷」。馬關條約失效,日本法理上已喪失台灣主權,依據法統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布告:
日本軍閥夙以征服亞洲,並獨霸太平洋爲其國策。數年以來,中國不顧一切犧牲,繼續抗戰,其目的不僅所以保衞中國之獨立生存,實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維護國際公法、正義及人類福利與世界和平,此中國政府屢經聲明者。
中國爲酷愛和平之民族,過去四年餘之神聖抗戰,原期侵略者之日本於遭受實際之懲創後,終能反省。在此時期,各友邦亦極端忍耐,冀其悔禍,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維持。不料殘暴成性之日本,執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諸友邦開釁,擴大其戰爭侵略行動,甘爲破壞全人類和平與正義之戎首,逞其侵略無厭之野心。舉凡尊重信義之國家,咸屬忍無可忍。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布告。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
主席 林森
1945年日本戰敗,正式宣布放棄台灣主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根據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接收臺灣,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行統治。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於1945年9月2日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
該命令指示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和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的日本陸海空軍向蔣中正投降,由中國政府代表同盟國接收日軍投降。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明確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二、中華民國台灣光復節:失而復得叫光復。
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大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日本由同盟國軍事佔領,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在臺日軍向蔣介石將軍投降。同年8月29日,蔣中正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於9月1日於重慶宣佈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同時命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總司令。10月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於臺北成立,接收人員前進指揮所副主任范誦堯等分別在10月5日至24日分別由上海或重慶飛抵臺灣。
臺北公會堂前的國民革命軍官兵參加因日軍依據盟軍最高統帥發佈之軍事命令《一般命令第一號》投降而舉行的受降典禮。圖中除了中華民國國旗之外,還可見到牌樓左上方所懸掛的同盟國美國國旗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地區的受降典禮於上午十時在臺北公會堂舉行。
徐國勇給賴清德挖了個墳:賴清德說的很清楚「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沒必要再宣布台灣獨立」,這句話很明確的確定了台灣地位,現在徐國勇又來個台灣地位未定論,請問一下賴清德的話還算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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