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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法學家主張:不承認所借物者,不算爲偷盜者,不許割其手,因爲天經、聖訓只規定割偷盜者的手,而不承認所借物者不是偷盜者。
艾哈默德、伊斯哈格等學者主張:不承認所借物者,近似偷盜者,須割其手。阿依舍的傳述:一個麥哈祖姆族的女人借了他人的東西,而後不承認。穆聖命人要割掉她的手。她的家屬請宰德之子吳薩麥向穆聖央情,穆聖對他說:“吳薩麥!難道你對犯真主戒律的人講情嗎?然後,穆聖站起來講演說:你們以前的人都被滅亡了。那是因爲若他們中的貴族偷盜,他們視而不見,貧民偷盜,則割其手。誓於掌握我生命的主!假若我的女兒法圖麥犯了偷盜罪,我必斷其手。”隨後,穆聖命人割掉了麥哈祖姆族的女人的手。
伊本·蓋伊目也持此主張,依照上述聖訓不承認所借物者,按小偷論處。因爲穆聖對不承認所借物者執行了偷盜者的刑罰,正如他把其他一些麻醉品按酒對待一樣,這就是伊斯蘭教義中的深刻內涵。《露水花園》一著中有:不承認所借物者雖然不稱呼爲賊,但按照教律,他按賊對待,因爲教律勝於民俗。
伊本·蓋伊目說:不承認所借物者按賊對待的道理是顯易見的。因爲現世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借東西是避免不了的,特別是借方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更爲如此,要麽無償的借給他,要麽租給他。任何人不可能隨時請人見證被借的東西。也不可能按教律,或風俗習慣拒絕借東西。所以,偷盜別人的東西和借別人的東西後不承認之間沒什麽區別。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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