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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伯裏派主張:一夥人共謀割下了他人的肢體或致人創傷時,必須抵償。若無法辨別他們行爲的主次時,他們集體抵償,阿裏說:有兩人,在我跟前見證一人行竊,我就命人割了盜賊的手,然後,又抓來一人,兩個證人說:這人正是賊,對前面的那人我們誤證了。結果我沒有接受他倆對第二個人的見證,並罰他倆給第一人交納血鍰。阿裏說:假若我知道你們故意誤證時,我必割掉你倆的手。若共謀割了他人的手,同時他們行兇的行爲不同,有的人割了這個肢體,有的人割了那個肢體時,他們都不抵償,而要納血鍰。
馬立克、沙菲爾主張:若一夥人合夥割下他人肢體時,他們全部得抵償,割掉他們的肢體或抵償創傷,同樣一夥人共謀殺了一人時,須得全部抵命。
哈奈菲派,字面派學者主張:兩隻手不能抵償一隻手。若兩個人割了一個人的手時,兩人都不抵償,須交納賠償金,每人一半。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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