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6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神像寄託被搞丟 廟方不負賠償責任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17 20:45: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民國95年5月間,嘉義縣六腳鄉陳姓民眾將家中供奉的觀音佛祖及關帝聖君神像,寄奉在新港奉天宮,並捐贈2000元的香油錢將神像寄放在廟裡一年。隔年5月陳男欲想要迎回神明時卻發現關聖帝君神像遺失,陳男認為奉天宮曾開立香油錢收據,因此要負賠償責任。奉天宮指出,奉天宮接受神像寄奉並不收費,而且不能拒絕,香油錢屬於信仰捐贈,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法律教室:

民法第589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一般寄託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間就物之保管意思一致,除有正式成立寄託契約之意思,尚需將寄託物交付始可。寄託以保管為目的,且須單純以保管為目的,是以雖有交付占有,亦有保管之事實,但移轉占有之目的,非單純為保管者,仍無成立寄託可言。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接受神像之寄奉並不收費且不能拒絕他人放置神像,另一年間有三個月時間不關閉宮門,是難認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接受神像之寄奉有保管之意思。陳男放置系爭神像在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時,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並未言明負保管責任。

是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僅係提供放置場所予陳男擺放神像,並未允為保管,則兩造間並未成立寄託契約無疑。故陳男依寄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陳男亦無法證明系爭神像失竊係因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所致,自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是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亦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6 09:2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