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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女員工的衣著,還要你管嗎?--中華開發就業歧視案
針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禁止女員工穿著褲裝,台北市勞工局已派人員赴該公司了解詳情,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裁處,以確定是否觸犯就業歧視相關規定。
這些相關法令包括: (1)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2)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3)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來看,如果中華開發認為”女職員穿著裙裝”是公司的良好形象或是良好企業文化的表徵,這種想法是錯的,因為一個企業的形象或企業文化往往是因員工的專業表現而建立的,而這樣的表現往往又比是否穿裙裝重要。
在傳統的企業中,沒有人懷疑公司的願景及企業文化是由權力核心的高層決定,每一個人只是聽命行事,專心完成他們的任務,來達成組織的願景。 然而這樣的傳統管理已成過去,企業必須使員工熱心參與,發揮工作熱忱,才能使企業組織和員工個人連成一體,互相激盪,建立企業文化,實現共同願景。
由此可知,無論從法律或企業管理的角度來探究,要求女性員工以穿裙裝的方式來建立企業形象或企業文化是根本說不通的。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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