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4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樂高達人 遭樂高告偽造文書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3-7 00:07: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樂高達人 遭樂高告偽造文書

  小小一塊積木,可以拼出城堡或是動物飛機,已有七十多年歷史的樂高玩具,吸引了無數大小朋友,台北的余姓男子也是樂高迷,但因在網頁上,放了樂高公司的標誌,被一狀告上法院。
  除了網頁侵權,余姓男子還涉嫌用樂高公司張經理名義,擅自回覆小朋友信件,樂高台灣總公司,一直到信寫錯地址被退回才發現,提出包括違反商標法、著作權、侵權還有偽造文書等四項告訴。
  警方調查,年幼時在美國念書的余某從小就愛玩樂高遊戲,十五歲時曾到丹麥參加過「樂高世界盃」,還得到第四名的好成績,高中畢業後回到台灣就讀大學及研究所,後來在坊間美語補習班教學童英文。
  九月間余某帶著六名小朋友參加在士林科博館舉辦的WRO(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名次不想理,小朋友賽後抱頭痛哭,為了安慰小朋友,十月間才會冒用香港商樂高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寫一封信鼓勵他們,但因地址不對,整封信被退回樂高公司,收到信的樂高員工回報丹麥總公司,總公司即委派台灣律師向余某提出告訴。

法律教室:

  偽造文書是無制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文書可言。余姓男子參加過樂高舉辦的比賽,也獲得好成績,對樂高有非常高的熱愛程度種種事實,都無法擁有以樂高為名義制作權利。

  文書,須有證明某些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而上述這封信僅是單純安慰之詞,並無涉及任何權利義務法律關係,非刑法上具有保護價值的文書。惟善意的謊言以冒名的方式為之,是不是妥適?信的內容或許不是刑法上要保護的文書,但信封如有足以辯識係樂高的圖案,則依然成立偽造文書罪。

  余某針對安慰小朋友的信件而言,此僅單純表示安慰之詞,非刑法上要保護的文書,再者,其行為並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易言之,即未使社會公共信用之去益受到損害,應無構成偽造文書罪。至於余某是否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則依其行為的內容判斷之。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18:5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