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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樂高達人 遭樂高告偽造文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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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7 00:07: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樂高達人 遭樂高告偽造文書

  小小一塊積木,可以拼出城堡或是動物飛機,已有七十多年歷史的樂高玩具,吸引了無數大小朋友,台北的余姓男子也是樂高迷,但因在網頁上,放了樂高公司的標誌,被一狀告上法院。
  除了網頁侵權,余姓男子還涉嫌用樂高公司張經理名義,擅自回覆小朋友信件,樂高台灣總公司,一直到信寫錯地址被退回才發現,提出包括違反商標法、著作權、侵權還有偽造文書等四項告訴。
  警方調查,年幼時在美國念書的余某從小就愛玩樂高遊戲,十五歲時曾到丹麥參加過「樂高世界盃」,還得到第四名的好成績,高中畢業後回到台灣就讀大學及研究所,後來在坊間美語補習班教學童英文。
  九月間余某帶著六名小朋友參加在士林科博館舉辦的WRO(國際奧林匹克機器人大賽),名次不想理,小朋友賽後抱頭痛哭,為了安慰小朋友,十月間才會冒用香港商樂高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寫一封信鼓勵他們,但因地址不對,整封信被退回樂高公司,收到信的樂高員工回報丹麥總公司,總公司即委派台灣律師向余某提出告訴。

法律教室:

  偽造文書是無制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之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亦無偽造文書可言。余姓男子參加過樂高舉辦的比賽,也獲得好成績,對樂高有非常高的熱愛程度種種事實,都無法擁有以樂高為名義制作權利。

  文書,須有證明某些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而上述這封信僅是單純安慰之詞,並無涉及任何權利義務法律關係,非刑法上具有保護價值的文書。惟善意的謊言以冒名的方式為之,是不是妥適?信的內容或許不是刑法上要保護的文書,但信封如有足以辯識係樂高的圖案,則依然成立偽造文書罪。

  余某針對安慰小朋友的信件而言,此僅單純表示安慰之詞,非刑法上要保護的文書,再者,其行為並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易言之,即未使社會公共信用之去益受到損害,應無構成偽造文書罪。至於余某是否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則依其行為的內容判斷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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