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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的親身父親在醫院去世,可是我卻因沒錢 跟公司預支3000元
可是卻公司的經理與會計與廠長都在跟我說是否可以18號(昨日)中午就請假回家處理
可是經由我跟廠長說完後(堅持要上班至下班時間後 再回去處理) 19號(中秋節放假至)22號後上班
上班後 是否可以給他看附文證明 讓我感覺到公司是擺明在刁難我
然後一直在扯到"如果拿不出附文給我看" 代表你在騙人或是說話沒有信用
然後也扯到"喪假" 問題是 剛好9月19號至9月22號 我們會在放假這四天都會弄好
可是卻廠長與經理 好像很堅持要我放喪假 然後拿出附文給他看
而且19號中秋節 20號也是平日 21.22號剛好是公司的隔週休的週休二日
我搞不懂為何預支我的薪水來抵用 我卻要拿出來附文證明 然後也沒有說明我要請喪假
明明這四天假期 就是國家政府給的 為何還需要給予經理看過附文證明
這樣是否不符合規定?
當大家遇到這種事情時候 妳們會理廠長與經理
然後為她們去生出一張附文嗎?
畢竟我爸在醫院過世時 我今天有回去 然後詢問附文
但我媽似乎沒有拿正本附文去影印 但我感覺這都不是我媽的問題
而是他根本很傷心與難過在處理我爸的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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