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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或紅單獲利 財政部:應列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於(12/22)日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該交易行為若是有獲利,屬財產權利的交易,其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紅單交易及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者,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項所得。
財政部最後更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民眾如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獲利,若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日後遭查獲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加處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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