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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共利益,對違犯固定刑者規定的這些懲罰是極爲適當的、公正的。
例1、通姦罪:
通姦是各種罪惡中最醜,最嚴重的一種罪行。它會使人類的道德、名譽、尊嚴遭到踐踏,使家庭破裂、罪惡猖獗、淫亂泛濫、道德淪喪,最終使個人走向滅亡,使社會瓦解,乃致使整個民族消亡。儘管如此,伊斯蘭教非常謹慎的對待這種罪行,規定了一系列判定此罪的條件。之所以對通姦罪規定如此的懲罰是爲了禁止、制止、扼制人們犯此罪,並非是爲懲罰,而制定此法。
例2、誣陷罪:
誣陷貞節的男、女有姦情是一種罪惡,它會破壞穩固的家庭關係,使夫妻離異,最終使家庭崩潰,而家庭是社會的首要組成部分,所以,社會的好壞關係著家庭。
若誣陷者無法舉出能證明被誣陷者有姦情的四個證人時,應受八十鞭刑。這樣他人的尊嚴和名節,不被隨意誹謗。所以規定鞭刑是有哲理的,維護人權的。
例3、偷盜罪:
偷盜他人財物是一種罪行。對犯偷盜罪者要實施交互斷去手腳之刑。其目的是,讓他人以此爲誡,以便使人們對自己的財物有安全感。這也是伊斯蘭教法的優點之一。
執行此刑罰的伊斯蘭國家,對維護社會治安、保護民衆財産權益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據埃及金字塔報登載:前蘇聯政府看到監禁偷盜犯對制止偷盜收效甚微時,不得不加重對偷盜者的懲罰,所以規定對偷盜者要處以槍決,其實這才是最殘忍的懲罰。
例4、搶劫罪:
凡對人生安全構成威脅,擾亂社會秩序,乃致使社會動蕩不安的攔路搶劫者更應交互的割去手、腳,或驅逐出境。
例5、酗酒罪:
酗酒使人失去理智,導致犯罪、幹醜事。對酗酒者處以鞭刑以示罰一警百。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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