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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血鍰就是因傷害他人交給受害者和其家屬的賠償金。它包括人命的血鍰和致傷血鍰。
血鍰制度是古代阿拉伯人中流行的,伊斯蘭教來臨後,仍保留了這種制度。真主說:(信士不致於殺害信士,除非是誤殺,誰誤殺一個信士,誰當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並以血鍰交付屍親,除非他們自願讓與,被殺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們的敵人,那麽,兇手應當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如果被殺者的宗族是你們的盟友,那麽,兇手應當以血鍰交付屍親,並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誰不能釋放奴隸,誰當連續齋戒兩月,這是因爲真主准許他悔過自新。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四:92)。
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時代,一個人生命的血鍰是八百枚金幣或八千枚銀幣。當時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血鍰是穆斯林血鍰的一半,直到歐瑪執政時期,歐瑪講演說:現在駝價上漲,我要對有金幣者的血鍰規定爲一千枚金幣,對有銀幣者規定爲一萬二千枚銀幣,有牛的人規定爲二百頭牛,有羊的人規定爲二千隻羊,有衣服的人規定爲二百套衣服。但對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血鍰無任何變動。
沙菲爾主張:有金、銀幣者只能按駱駝的市場議價交出血鍰。毫無懷疑,穆聖只以駱駝估計了血鍰,而歐瑪增加了血鍰的種類是因爲駝價上漲,不得不變更。
規定高額血鍰的道理:
規定高額血鍰的目的是制止殺人,杜絕犯罪保護生命。因此,觸犯此罪的人必須要相應交納血鍰,使他感受到交納血鍰的繁重、困難,痛苦,只有使這種人損失大量的錢財,他們才會感到痛心而止住犯罪。迫使他們把血鍰交給受害者或其繼承者,所以,它是一種具懲罰、補償爲一體的處罰。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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