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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5 17:23:2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我先聲明     我並不是來取暖的   當然文章內容我也會以我的立場來表示想法   

我妹妹與另一女性發生衝突 地點是學校 有監視器畫面        首先     我妹為圖書館工讀生    就是坐在櫃台處理借還書

某天      一名同校學姐帶著兩名友人來還書       但口氣極差 並用丟的將書丟至桌上    當然我妹會發聲請他客氣點     ok
說到這    他們實際對話內容為何喔就不知了      但就是在這裡開始產生口角衝突
接下來    對方也就是那名還書的學姐   先動手推了我妹一把   在下巴  還似乎有意要做勢要拉我妹的頭髮    此時我妹直接回了他三拳在頭部        對方被打了之後立刻打電話叫了一名男同學來助陣叫囂      接下來就是通報到教官那裡      在事發當天   我妹自覺他出拳打人應該道歉     但對方不接受      隔兩天教官再次讓我妹去跟對方道歉     對方還是不接受
雙方都有驗傷   我妹是下巴搓傷    對方同樣是搓傷        最後就是要雙方家長出面解決      我先說明一下 對方推人的部分   所謂的推人的定義是什麼    用手推擠對方是推人    那如果只是沒握緊拳頭用手掌去撞擊別人   也還能叫推人嗎    不管他怎麼打     下巴搓傷是事實    這樣如果告上法庭    對方會沒事嗎      現在對方就是認為我妹出拳  就是動手打人    完全忘記自己是先動手  先侵犯他人身體  並造成下巴搓傷的事實   要我們賠錢   但我們是決對不會讓對方得呈的     我妹已經很低姿態的向他求合    他不要     那麼就是法院見     我這樣推論有錯嗎    告上去後   只會以互毆的罪名雙方都被提告
還是他造成的傷害就因他不是握拳造成而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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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0 14:37:25 |只看該作者
只要有出手造成對方受傷就構成傷害。不管傷勢輕或重。
看來你妹跟動手的人都有構成傷害罪。
這個案子應該沒有構成正當防衛的空間。
如果當事人都未滿十八歲,就是少年案件,如果真的鬧上法院,一般也都視訓誡了事。
不過如果可以,還是和解比較好,上法院很花時間的。如果是少年事件,家長還得陪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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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9 16:02:41 |只看該作者
對方先動手很大機率對方告你妹是不起訴
真的上法院的話檢察官問話時
你妹要跟檢察官說因為他們人很多當時心裡很怕才還擊的
前不久我也遇到類似事件
對方先挑釁的
他傷口比我多比我深
但是他告我的部分(傷害)不起訴
我告他的部分(傷害+公然侮辱)他被判兩個月
上法院能有多唬爛就多唬爛
我永遠記得有個律師跟我說過一句話
原告跟被告都有說謊的權利

點評

Sexy_dua  我也覺得能多唬爛就多唬爛 反正上法院就是要辨個你死我活嘛  發表於 2013-11-19 2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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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9 10:29:37 |只看該作者
這世界上..本來就很多不公不義的事情

這件事情上來看..你妹有什麼錯??動手打人就錯?>>..

可是..是先被欺負才還擊的阿..雖然可能像某樓大大說的還不到可以算自衛的情形

但是怎麼講的好像都是你妹的錯..這世界還有沒有是非..還有沒有公理阿

講真的變成都是你妹在道歉..有點扭曲了是非了吧...

要認真講先動手的才是造成衝突的主要因素吧..所以他應該要負比較高的責任才對不是嗎..


我覺得要到法院就去吧..不要再道歉了..道了歉之後還有什麼立場來位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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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1:30:39 |只看該作者
我妹也是腦子進水啊   對方既然弄傷自己   那還擦小他想怎樣

他覺得自尊心受創要去跳樓跳海也是他家的事是關你個屁事

一直在那邊放軟不知放軟什麼意思    一直助長對方氣勢


TMD如果弄到我去   給我遇到對方的爸一定好好問他怎麼教女兒

怎麼教出來的這麼不要臉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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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1:21:41 |只看該作者
本來就是小事啊    我妹也不是說沒誠意向對方道歉  大家各退一步  就算了

你也弄傷我妹  但我妹也確實打傷你  雙方都是傷害   還要玩什麼?

對方還在那邊說沒什麼好談的    真不瞭解沒什麼好談是什麼意思

要跪著道歉嗎?  他忘記是自己先鬧起事來的嗎?

不但是他先言語挑釁起來  先動手也是他    我妹只是不希望因為這事而害他自己被學校認定

不適合擔任圖書館員一職所以想說先軟下來跟對方求合

哎............女人就是女人  打起來鬧起來又只玩到一半

又要拖到家裡人處理      

走法律  看大家的發言都是認為  這種小事情  可能連警察都懶的理

所以搞到法院是95%不可能

那還有哪招?    要我出面來個真正的破壞人體嗎???


我妹遇到的人  真的不算什麼難纏的角色

只是我妹在那邊搞不定我就很煩

沒什麼好談就是不用談了嘛   要嘛你去告    要打架要怎樣他媽的有我在是在怕個屌


怕被堵   對方敢堵我就不敢堵嗎   每天站在他家門口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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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20:09:33 |只看該作者
暫時簡短發表一下

1. 你妹不能煮張正當防衛,因為不是即時的侵害行為,對方推完的動作做完即代表行為結束,你妹的反擊行為並非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或他人的生命財產而為。

2.對方的挑釁行為(推人)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他防衛手段必須先選擇迴避。

3.這種互毆行為(警察很愛說),到法官那裡都嘛是沒啥結果,要嘛兩個都有問題要嘛兩個都被罵都被叫去旁邊自己和解,因為上法院這是浪費司法資源。

4.雖然妳妹動手是不對,但是對方言語和動作的挑釁,所以上法院也不會有事。

5.還記得之前的法院判決嗎? 新聞有報,元配罵小3賤人、不要臉(公然),但是法官判無罪,因為元配生氣是應該的,難免口不擇言怎麼會有好話。

6.小事小事,這種事情上不了法院,到第一關檢察庭就會先被檢察官罵了,連錢都不用花,愛告都來告,互相耗時間罷了。

7.小小說一下,聽聽就好! 只是聽到正當防衛覺得觀念不對,不要被誤導,會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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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18:08:23 |只看該作者
這簡單.
不是有監視器畫面嗎?
對方先出手.不管是打或推.
都已成鐵證.

另外提醒一點.
在他們爭吵中.
不知是否有國罵等字眼出現.
如果對方要持續找麻煩.
很可能會朝這方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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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12:53:11 |只看該作者
但願那壞蛋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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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6 01:13:3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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