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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佛陀的教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佛教要分析生命的構成,認知生命的真相,研究生命的本質,最終目標是為瞭解脫生命的諸苦。
佛教把構成生命的因素分為五類,稱為五蘊:
1. 色――物質身體。
2. 受――苦、樂等的感受。
3. 想――辨認、記憶作用。
4. 行――意志或各種心理作用。
5. 識――識別、認知。
我們這個具有眼睛、耳朵、鼻子、嘴巴、軀幹、四肢的 身體稱為“色蘊”或“色法”。
色,在這裡並不是指顏色,更不是指女色、情欲,而是一切物質現象的統稱。
物質現象包括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
看得見的有顏色、光等,看不見的有聲音、氣味、味道、軟硬、輕重、冷暖等等。
為甚麼將物質現象稱為“色”呢?
色,巴利語råpa,源於動詞ruppati,意為變壞、破壞、壓迫、逼迫。
所以佛陀說:以變壞故,稱為色。即是說,一切物質都具有變壞的本質,叫做色法。
除了稱為色蘊的物質現象以外,受、想、行、識四種心理現象合稱為“名蘊”或“名法”。
名,在這裡的意思並非指名字或名稱,而是對一切心理現象的統稱。
為甚麼要將心理現象稱為“名”呢?
名,巴利語nàma,源於動詞詞根Lnam,意為朝向,傾向。
因為能朝向目標以識知它,或者能導致朝向目標,所以稱為名。
根據佛教,所有的名法(心理現象)都必須有目標,而且總是在執行認知目標的作用。
同時,這些名法並 非只是單獨地出現的,它們一產生則成組成組的產生,並且各自對目標執行其各別的作用。
比如說“看”的動作,就包含了8個名法在同時參與執行作用。
名法又可以分為兩類――心和心所。
心(citta)――識知目標的心 理活動。
心所(cetasika)――伴隨著 心一起產生並能協助心全面地識知 目標的各種心理作用,例如:感受、想、思、作意、喜悅等等。
在識知目標的過程中,心起著主導的 作用,猶如國王;心所起著輔助的作用, 猶如執行各自職責的大臣。
心所不能離開 心單獨生起,因為諸心所必須依靠心才能 協助識知目標。
同時,心的產生也必定伴 隨著諸心所的產生。
心只有得到了諸心所的協助,才能完成其識知目標的作用。
名色法包攝了我們所處的這個世間所 有的物質現象和心理現象,有時也特指身 心現象。11
五蘊又叫做名色法,包括物質身體和 各種心理現象,這就構成了所謂的生命。
只要有了名色、有了生命,眾生就會執著 這一堆名色為“我”和“我的”,佛教稱 為“我見”、“我執”。
由於這一堆名色法是作為被自他執取 的對象,所以稱為“五取蘊”。
只要有了被執取的五蘊,聖者們說這即是苦。
11>為甚麼不直接將名色法叫做身心呢?
因為身心只是指生命現象,而名色法則是指一切的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也包括無生命的山河大地、花草樹木等,在範圍上比身心要廣 得多。
同時,在嚴格意義上講,身心現象還是屬於概念法的範疇,名色法則屬於究竟法的範疇,在表達上要精準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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