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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2 19:41 編輯
明顯超時工作,工作和腦血管疾病具有強烈相關性,建議認定為職業災害。
對於辛苦付出勞動力賺取微薄薪資勞工而言,這就是貧困,而資本利得者只是在考慮,要如何能夠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大報酬。
這明明就是職業災害,而工作和發病原因二者本就有因果關係,著毋庸議。還要以建議來作為考量與緩衝。
職安署對於過勞定義,作以下解釋說明: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
(1)異常的事件;
(2)短期工作過重;
(3)長期工作過重。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指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下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爰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
職安署表示,因應105年1月1日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爰邀集職業醫學、心臟內科、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開會研商,將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標準加回8小時,與日本一致。原本發病前1個月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之加班時數,由92小時修正為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由72小時修正為80小時;另發病前1至6個月因加班造成與發病間之關連性,隨著時數增加而增強之月平均加班時數,則由37小時修正為45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2 項明列預防過勞條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以上說明希望能夠喚醒勞工朋友們,請不要讓您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因為您還有您所愛的親人,與您共同生活相處更需要您的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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