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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員工過勞半癱 電子廠判賠256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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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2 10:17: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員工過勞半癱 電子廠判賠256萬


任職富鼎雄電子公司的卅二歲郭姓女子工作超時,且一個月加班時數超過九十二小時,平均每月實際薪資僅一萬九千三百多元,某日上班作業時身體不適,診斷為出血性腦中風,術後仍肢體偏癱,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判決富鼎雄應賠二五六萬多元。

郭女提告指出,她一○一年四月進富鼎雄工作,每天工時逾十二小時,五至六月間曾長達卅天完全沒休假,直到六月廿日才放了一天颱風假,十月九日進行配線作業時身體不適,送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出右側出血性腦中風。

郭女控訴,她目前左側肢體偏癱,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還得去醫院復健,加總醫療、看護、勞動減損等費用,求償九七五萬多元。

富鼎雄表示,郭女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就算加班,每天工時也在十二小時內,郭女的工作是操作埋端子機台及零件品質目視檢驗,並不繁重,且郭女本就有病態性肥胖,患高血壓,發病和工作欠缺因果關係。

當時勞委會委託台大醫院評估指出,雖然郭女重一一八公斤,但她發病前平均每月加班逾九十二小時,明顯超時工作,工作和腦血管疾病具有強烈相關性,建議認定為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http://law.twdetect.org.tw/case_txt.php?data_id=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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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2 19:40: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2 19:41 編輯

明顯超時工作,工作和腦血管疾病具有強烈相關性,建議認定為職業災害。


對於辛苦付出勞動力賺取微薄薪資勞工而言,這就是貧困,而資本利得者只是在考慮,要如何能夠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大報酬。
這明明就是職業災害,而工作和發病原因二者本就有因果關係,著毋庸議。還要以建議來作為考量與緩衝。

職安署對於過勞定義,作以下解釋說明: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
(1)異常的事件;
(2)短期工作過重;
(3)長期工作過重。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指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下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爰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

職安署表示,因應105年1月1日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爰邀集職業醫學、心臟內科、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開會研商,將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標準加回8小時,與日本一致。原本發病前1個月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之加班時數,由92小時修正為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由72小時修正為80小時;另發病前1至6個月因加班造成與發病間之關連性,隨著時數增加而增強之月平均加班時數,則由37小時修正為45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2 項明列預防過勞條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以上說明希望能夠喚醒勞工朋友們,請不要讓您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因為您還有您所愛的親人,與您共同生活相處更需要您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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