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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資訊] 我老婆決議要離婚 以下離婚協議書 大大 水水們 可以幫我看看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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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8 22:57:1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離 婚 協 議 書

立書人:男方  (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本為夫妻,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今經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
二、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民國107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監護權歸乙方所有,扶義費用由雙方負擔,甲方有永久的探視權,協議探視方法如下:
1.甲方得於子女黃歆惠於五歲後,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由甲方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每月外宿一夜,但需尊重子女意願,不得強制,並於隔日二十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
2.農曆過年過節期間,甲方可擇一日攜出未成年子女外出,但需尊重子女意願,不得強制。
3.子女黃歆惠就學階段,校外郊學、課後輔導、須家長陪同之校園活動…等相關事情必須得告知甲方。

三、甲方同意即日起至子女年滿二十歲前,按月固定支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其他額外所產生的養育費用,如:教育費用、出國旅行、補習費…等特殊費用,全由雙方父母平均分攤。前述款項甲方應於每月5日前直接匯入子女 黃歆惠 郵局帳戶內。帳戶資料如下:
        局號:    帳號:  
※若甲方一期延遲或未給付經催告後14日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甲方應一次付清所有扶養費及生活教育費,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貮萬元整。
四、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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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9 03:51:46 |只看該作者
簽了就是倒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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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4 16:31:31 |只看該作者
只針對
四、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

這條看起來就是完全不懂夫妻財產制才會想出來的

他有找過律師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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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7 17:58:31 |只看該作者
如果離婚難以避免

個人認為不能限制看小孩的次數
你們都深愛著小孩
不會對小孩有傷害的行為
那限制看小孩就莫名其妙
能不能帶小孩出去..多久
都要看當時狀況
假設回家去過年
難道要這樣趕場嗎?

這限制很過分

其次帳目為便利扶養
但也須清楚
說以須名列細則

聽起來小孩給她帶比較好
但不應限制你對小孩的關愛

座天使(七級)

天地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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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15 22:18:57 |只看該作者
重點是你放心小孩之後的養育與教育有保障嗎?這根本是認賠殺出!合約書上的條件都利於女方有失公允!
瀟灑精彩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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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14 20:29:07 |只看該作者
但需尊重子女意願---這句話就存在很大的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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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7 20:30:40 |只看該作者
既然你已經決定讓小孩跟著她,協議書也改成贍養費一人一個月1萬到小孩帳戶,
那就不用再執著於共同監護,難不成以後去銀行幫你還開戶你都要跟著去嗎?
銀行是看戶口本上的監護權歸誰,如果歸雙方那每次小孩要簽字蓋章都需要所有監護人都到場簽名,
既然她已經鐵了心要離婚,就散了吧,ˋ真的是相見不如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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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11 21:18:59 |只看該作者
第三條必然是將來官司的癥結

實際一點一次給付
畢竟台灣人有誠信的沒幾個
更不要說台灣的司法有目共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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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4 21:55:00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不合理.光是看孩子這條我就不會過了.要看孩子還要他同意.這於情不合.再來就是贍養費問題.誰有本事帶走小孩誰就要有本事養大他.叫另一半出錢不如你跟他說你給我一萬小孩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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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3 23:58:10 |只看該作者
我兩年前離婚了 小孩女方都不要了我也沒有要求要什麼贍養費 要求越多只會讓小孩越不好 都已經走到盡頭了 因該是要想如何對小孩好 因為當初沒有想好就結婚 也沒有好好維持婚姻 可憐的都是小孩 我真心覺得 現在因該是要想著如何教育 陪伴小孩 而不是在爭論那些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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