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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抒發] 租屋疑問,如有錯版請通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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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9 09:13:0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文最後由 想想可熱果 於 2020-6-9 09:19 編輯

大家好
當初跟房東簽約一年,一年過去後,我繼續住下去
沒有再重新打合約,就只是在合約後面月繳房租,
一個月四千,住到現在五年多了
這個月跟房東提出我要搬離,他卻說我必須賠償他一個月的房租
因為他說合約是打一年的,我這樣算提前搬離,要住到八月才滿一個年
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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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8 05:47:37 |只看該作者
絕對不能相信台灣的司法
司法都不能相信了
筆墨的文字
有多少的意義
不要不信邪

能天使(四級)

Advent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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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2 23:08:00 |只看該作者
我沒法律專業
但我看完
第12、18條,感覺有爭議

感覺屋主以前曾經遇到家俱的破壞狂
而且比行政院的租任契約範本,字數太過冗長
而且沒提到禁毒,或禁止放置可燃物造成的損失之類的.....

就是因為18條有一個很大爭議就是,『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決不異議。』
那就是那10幾條的契約都是@@@@

而且當中有提到牽涉到法律問題時,訴訟、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

辛苦看完,冒了3點汗水
.
.
.

可能沒幫到,抱歉,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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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2 10:57:26 |只看該作者
對專業法律 不太懂

我看認為
他要你賠償的應該是
  第十八條  乙方再如果要提早搬離毀約 需賠償甲方損失   付一個月房租

但是.甲方 >>>> 提出讓 乙方 搬離
所以 毀約方 是甲   乙不需負責任  所以 乙方不用賠償一個月租金的
乙方不是 要自己提前搬離 所以這條是不成立


((((((((還有 要把 保證金 討回來  那只是押金 錢還是你的))))))))))
看世人在醉 我不醉
過度追求名利又何苦?
平平靜靜 過一生
不就也是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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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0 09:49:25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fffkkk 於 2020-6-10 09:58 編輯
jimmyfane 發表於 2020-6-10 09:37  
還有應該還有押金在房東手上,這也要談清楚


押金的部我倒是沒想到

不過認為不合理的話

可以找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對了>>>忘了說

區公所也有法律咨訊可以去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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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0 09:37:3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還有應該還有押金在房東手上,這也要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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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10 08:33: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fffkkk 於 2020-6-10 09:32 編輯

金錢在你的手中>>>所以要不要給房東是由你自已做主
不給的話>>>那房東要打官司>>>房東自已去張羅>>>只為了四千元>>>
誰贏誰輸都還不知呢>>>你已住滿五年了>>>難道這個理由不夠充份???
給的話>>>那就是送你一句話>>>吃虧就是佔便宜>>>息事寧人
所以給不給這筆錢是在你的手中在決定>>>我們是無法幫你做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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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9 10:44:4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根據第六條,應該算雙方都默認契約繼續延續,但是還是好好溝通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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