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5-13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79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98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保護未成年子女免於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公告民法草案
法務部於日前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的要旨。
法務部表示,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及其第8號一般性意見要旨,國家應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照顧時,不會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懲罰的權利。而我國現行民法第1085條僅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若懲戒手段過當,恐影響子女的身心發展,故將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予以修正,明確立法禁止精神凌辱、體罰等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
法務部最後表示,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呼籲父母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兒童,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