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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吸食毒品與販賣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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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1 22:30:4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案例事實:李明、王強兩人原是高中同學,最近皆因升學問題與家人發生爭吵;兩人一氣之下,竟相約共同翹家。翹家期間,兩人終日在西門町附近遊蕩;某日於遊蕩時,恰好遇到亦翹家在外的之綽號為「小虎」之不良少年;小虎乃係「老虎幫」之堂主,見有機可乘,乃遊說李明、王強二人加入老虎幫。李明、王強加入該幫派後,因受不了幫內同伴之誘惑,而開始吸食毒品。最後,由警方循線將一干人等全部扭送法辦。

問題:一、李明、王強吸食毒品之行為是否已觸法?其可能面臨如何之處置?

二、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賣與同學?其責任是否更重?

解析
為防治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觀察、勒戒約一個月的期間;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少年法庭得裁定另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除可能虛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最來得嚴重(例如販售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


不管如何∼即使法律愈來愈嚴,只要自已能把持得住,不要被環境或朋友所誘惑∼愈來愈嚴的法律反而是保護社會大眾最好的武器∼不是有很多國家只要販賣毒品就是唯一死刑嗎!這樣才能有效嚇阻不良風氣呀∼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3: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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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 15:40:17 |只看該作者
不要好奇就嘗試   不然真的就一輩子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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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 00:11:33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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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4 草率敷衍的灌水回覆,請先看總版規及各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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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9-4-23 09:01:15 |只看該作者
確實珍惜生命  跟 吸毒是對比的
法務部該考慮作一個新廣告
吸毒嚴重的人  胃切掉三分之二  脾臟切一半   
實際三十出頭但外貌像五十出頭
讓吸毒男女仔細瞧瞧
吸毒是上天堂  還是下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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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 3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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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3 01:54:17 |只看該作者
人生美好,何苦黑白
珍惜生命
78826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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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9 19:48:15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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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0 13:54:1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7 西索 的帖子

對對對~我支持你.這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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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0 13:53:14 |只看該作者
吸毒者關10年.賣毒者判死刑.就不會有人吸.有人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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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9 17:29:22 |只看該作者
最討厭吸毒的人了,吸毒、販毒、運毒的人應該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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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9 15:41:25 |只看該作者
毒品這玩意本身就不要碰最好 碰了你就只有死路一條而已
況且販毒比吸毒更加嚴重 別以為年輕好玩就碰毒品 想說只吸一點點而已不會怎樣
上癮後就會越吸越大搞的自己身體虛到不行 錢也一直沒有 到最後大腦就萎縮 就只有死而已
所以千萬不要碰毒品阿~~~
謎:自己不是也有吸過  
那是國中的事情了後來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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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 5 謝謝來常識區回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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