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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糾紛
案例:
麗雪向百貨業者以九折的價格購買到商品禮券,因為買到的禮券上記載著「履約保證期間至102年12月31日」等字樣,麗雪認為業者在禮券上註明期限已經違反了政府相關規定,於是就去向消保官投訴。業者在禮券上的記載是不是真的違法呢?
參考意見:
一、消費者向百貨公司購買的商品禮券,性質上是屬於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為避免業者片面規定禮券的使用期間而影響了消費者的權益,在相關不得記載事項的第1點中,即明文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但是消費者在拿到禮券時,常常會發現禮券正面卻記載有「履約保證期間」,而產生對禮券是否有期限之疑問。
二、依據前面「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禮券應負起履約保證的責任,發行人如選擇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的方式,則應將履約保證的內容即「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等文字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這裡規範的履約保證期間並不是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期間,所以並不等同於禮券的使用期間,因此即便消費者使用超過履約保證期間的禮券,業者仍有義務提供相對應的商品及服務給消費者。
三、但要提醒消費者的是,要求業者透過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的目的是為了要避免業者在發行禮券後短期間內即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害,因此消費者若要能確保自己的權益,當然要盡量在履約保證期間內使用禮券,才能百分之百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喔!
資料來源:http://www.law.ntpc.gov.tw/archive/fi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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