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7-17
- 最後登錄
- 2024-5-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2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255
- 相冊
- 1
- 日誌
- 112
狀態︰
離線
|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21 12:16 編輯
趴引擎蓋他還繼續開」 在南美洲吵架回台妻怒告夫謀殺
示意圖
陳姓男子2016年在南美洲國家波利維亞的停車場,因故與劉姓妻子口角,劉女事後指控陳男蓄意駕車衝撞她,明知她已趴在引擎蓋上還繼續開車,不顧她生死,依據停車場監視器畫面,控告陳男涉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嫌;台北地檢署認定陳男罪嫌不足,今將他不起訴。
檢方調查,2016年10月23日,陳、劉於波利維亞卡拉科托區玻利維亞大道的1樓停車場內口角,陳上車後,劉站在車前擋車,不料陳卻仍欲駕車駛離,無視劉已趴在汽車引擎蓋上,劉事後告陳殺人未遂罪。檢方傳喚陳出庭,但陳仍在玻利維亞未返台,但以答辯狀否認犯行。
檢方根據劉女提供的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劉當時上半身趴於陳的汽車引擎蓋上,但陳仍駕車前進,而劉往後跌坐時,陳立即煞車,避免劉遭車輪輾壓,可見陳車速不快,難認有殺妻劉故意,認定陳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20002846-260402
......................................................................................................................
陳男與劉妻於玻利維亞停車場發生口角,雙方爭執致陳男心生怨懟,當場駕車不顧配偶劉妻正趴在引擎蓋上,欲駕車離去被配偶劉妻,控訴殺人罪……..等情。
按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唯按當時陳男之舉,以該行為是否足以造成致人於死之情形呢?首先這殺人罪必須是主觀上要有故意之意思。
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規定。
次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之規定。
那陳男當時預見配偶劉妻趴在引擎蓋上,依陳男之舉,只能說是一個抽象的危險作為,但卻尚未達到足以造成危害他人,生損生命身體即時會有危害之情形,故以實務而言「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如劉妻擬對陳男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應以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揆諸本案因陳男並無殺人之故意與因果關係聯結,故劉妻應以刑法第304條作為刑事告訴標的較為得當亦符法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