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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6-7-8 13:16 編輯
台端疑義敬覆如下:
公寓大廈碰到天花板漏水問題,如果能協調處理最好,否則往往會為到底該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而意見紛歧甚或鬧得不愉快,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這個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但是如果漏水原因是因單方造成,如樓上住戶浴室裝修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就要單獨負擔這筆維修費用。
法條參考: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
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修繕費用)。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入住宅)。
7、公寓大廈管理備例第48條第4款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作為行政罰鍰)。
民事判例參照:
1、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0號。
2、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
司法判例搜詢網站: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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