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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27 19:20 編輯
牙刷被老婆拿去刷馬桶?老公怒提告:我一連換9支
鄭夫自認牙刷被老婆拿去沾排泄物,但無實證檢方不起訴。示意圖
鄭姓婦人和老公感情不睦,今年5月先生懷疑她將自己的牙刷拿去沾排泄物,導致用完腸胃不適,更換過仍會聞到噁心異味,認為妻子動了手腳,害他一連換了9支牙刷,控告鄭毀損、傷害,但檢方偵結認定犯嫌不足不起訴。
鄭夫控訴,妻子(50歲)今年5月初發現自己的牙刷有異味、臭味,就換了1支一模一樣的全新牙刷,但隔天又出現難聞味道,整個月前前後後一共換了9支牙刷,但都陸續出現異味。
他說,自此後就容易拉肚子,一開始以為是工作造成的,後來發現牙刷有問題,還曾因為急性腸胃炎去醫院掛急診,認為這已經是慢性造成腸胃傷害。
他認為,雖無法得知牙刷上究竟遭什麼東西汙染,才產生噁心異味,但推測很有可能就是排泄物,所以才一連更換好幾支牙刷,懷疑是妻子所為,所以才要求將牙刷送驗,查看有無對方的指紋、遭何物汙染等等。
刑事局一共將鄭夫提供的11支牙刷予以鑑定,但均未發現指紋,另就毒物成分鑑定也無法確定有遭不明物汙染,檢方認為,就算牙刷上有鄭女指紋,但夫妻倆同住有碰觸到牙刷也符合常理,難認定就是鄭故意持牙刷沾染不潔物。
此外,鄭夫並無提出因為牙刷造成身體、健康傷害證明,縱使有因腸胃炎就診,但病發成因眾多,無法直接確認就是因為牙刷導致,加上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鄭女罪嫌不足不起訴。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32311?from=udn-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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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就本案所發生之情形,就一般時下夫妻在共同家庭生活之間殊難可見,唯就本案以法律觀點來探討,鄭夫提出普通傷害罪告訴為何不成立呢?
首先必須瞭解這犯罪行為構成,必須要有因果關係。鄭夫與配偶感情不睦,時而於使用之牙刷感到有異味,並且造成他急性腸胃炎急診。
可是這鄭夫有將這牙刷送驗後,並未發現有足以致引發急性腸胃炎之病原體,且對牙刷有感覺到異味,這也是屬於主觀上判斷不足為採,因此缺乏證據能力可稽。
如何能夠證明鄭夫,判斷不法行為事實基礎能夠成立?
如果牙刷屬於犯罪工具者,那就必須要能在牙刷上採得微物跡證,反之卻無法有明確事證證明牙刷帶有病原體,既然沒有積極事證可資證明,那鄭夫則不得對鄭妻類推有犯罪情事,那這因已經原因消滅不能成立、自然就欠缺相關條件聯結產生犯罪結果,那鄭夫這合理懷疑就無留存餘地。其所提供相關事證失所附麗尚難為採,反之,罪證有疑則利於被告。
次據,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著有明文。
以上說明,有識者亦可引用為例;如某甲與某乙結有宿怨等情……但某甲因而於某日間,飲用水存有異味,是否可以懷疑乃某乙為之?如果要作法律評價判斷,必須要先考量到動機、沒有動機就沒有犯罪(通說),但亦有例外如無差別殺人事件等,首就動機分析判別後,再作因果關係演繹判斷,次而再討論行為人應負之刑事責任,以上簡要說明到此尚祈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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