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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婚姻制度 - 卑南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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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9 16:14: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卑南族女性的一生以結婚為最大的生命轉點,尤其是長女,終其一生都留在出生之家,長女以下則是分家出去;而男性則歷經更大不相同的人生過程,少年時期從十二歲左右離開家進入少年會所,開始經歷並學習共同的團體生活後,就永遠離開出生之家,其後到了青年時期轉進青年會所,當中雖然會因為結婚而住進妻家,但萬一有一天離婚或者妻子死,仍然要返回青年會所終老一生。
  
  卑南族人結婚以招贅婚為常則,以嫁娶婚為變則;不過主動求婚者還是男性。由男方向女家送聘禮,即使男子出贅女家也一樣。男子向所愛慕女子,以其頭巾、檳榔袋密贈與,女子如果接受的話即為定情,以後男子後悔還可以討還。定情後,男子即常採薪送女家為服役;女子亦至男家為男子的母親幫忙汲水、舂米等家務。訂婚後,媒人協商男方的聘禮,以及女方的答禮。成婚之日,女家親族到男家新郎所屬的會所去迎親,雙方親友到女家歡宴,當晚舉行宴飲舞蹈,新郎回會所居住;次晚由媒人陪新郎到女家;向女家祖靈祭告,新郎從此就在女家生活,婚禮完成。(田哲益2002)
  卑南人認為,人的生命是由司命神所賜,孕婦和她的丈夫在懷孕期間要共同遵守禁忌與禮儀,如-
  1.禁食:並蒂生的果實、死動物、獵物的血與內臟。
  
  2.行為:不能縫紉、不塞穴、不參加喪葬、不接近橫死者的屍體、不參加祭儀、禁止房室。臨盆時,由其夫或母親為之助產,斷臍帶。
  
  3.嬰兒出生後的第五天,由承家的家長或近親族長為之命名,稱為pungadang。命名以襲用祖明為原則;男性避與父兄同名,女性避與母姊同名。
  
  4.子女分居後則把父輩名稱作為家屋名。
  

轉自: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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