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1-2
- 最後登錄
- 2025-7-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58
- 閱讀權限
- 30
- 文章
- 4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回覆 #1 李技安抓鬼 的帖子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第二章 汽車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十四﹞-違規爭道》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
-
總評分: SOGO幣 + 5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