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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0 00:35: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現代的世界是西方國家為主導的一個大市場﹐許多國家以經濟壯大了力量﹐然後發展科學﹑技術﹑軍事﹑教育和文化。 伊斯蘭從來沒有把以掙錢當作衡量社會發展的指標﹐而談論最多的是信仰﹑道德﹑倫理﹑和平﹐因此﹐被許多人誤以為伊斯蘭沒有經濟思想﹐如果有﹐也只是古代阿拉伯人的駝邦商隊和露天市場﹐都是小本生意。 這是錯誤的認識﹐在整個伊斯蘭文明之中﹐沒有把金錢看成第一位的重要﹐這是確實的﹐而作為文明生活的一部分﹐經濟學也必須遵從伊斯蘭的基本精神支柱《古蘭經》和聖訓。 這些基本精神適用於過去﹐也適用於現代和未來。 今日世界的“全球一體化”﹐所有的人都被捲入了一場經濟搏斗﹐無法躲避﹐因此﹐穆斯林仍舊要堅守經訓的原則﹐維護伊斯蘭的正道。

  二﹑現代的國際經濟特點是起源於歐洲以機器大生產為基礎的經濟學﹐這個新經濟理論分成了兩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套經濟社會的管理模式。 資本主義以私有經濟和自由競爭為基礎﹐而社會主義則以集體所有制和計劃經濟為體制。 伊斯蘭的經濟思想不偏於任何一個極端﹐以社會公正與互助為目標﹐例如禁止利息剝削和強行課稅﹐尊重個人的自由和志願如則卡特制度和生產經營﹐關心弱勢群體如孤寡病老和貧困戶﹐提倡節儉反對鋪張浪費﹐鼓勵生產和物質交流反對破壞性暴殄天物﹐在一切經濟領域中特別強調伊斯蘭的哈倆利與赫拉姆道德界線。 伊斯蘭的經濟從來不是以金錢為目標﹐而是為人類和社會謀福利。

  三﹑伊斯蘭是一個以信仰和道德為核心的文明﹐許多問題都必須從這兩個基本原則思考﹐做最佳的選擇﹐唯利是圖是罪惡。 穆斯林的經濟學家和企業家在遇到棘手的問題時﹐努力繞開可能會造成的惡劣效果﹐尋找最合理的途徑﹐這就是伊斯蘭法理的“創制”理論在經濟學中的運用。 伊斯蘭學者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制度﹐對任何新問題都可以在《古蘭經》和聖訓引導下上遵循“創制”的方法合理解決﹐因為﹐伊斯蘭經濟行為的最後防線是哈倆利﹐不許可越軌。

  四﹑伊斯蘭發展的一千多年歷史﹐從先知穆聖創立的麥地那穆斯林公社開始以及後來歷代伊斯蘭哈里法政府﹐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伊斯蘭經濟管理經驗﹐因為他們都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制定當時的制度和法規。 先知穆聖領導的麥地那經濟是一次從蒙昧社會向文明體制的過渡﹐廢除了許多剝削制度和強權法規﹐建立了第一個人人平等的伊斯蘭經濟制度。 以下是麥地那穆斯林公社經濟制度的原則。

  五﹑我們總結伊斯蘭最早的歷史經驗﹐在先知穆聖的時代就開始了第一次嘗試﹐並且提出了經濟制度的革命思想。

  1﹑“艾德爾”(Adl)經濟目標﹕為今後兩世的福利而努力。

  2﹑“伊赫桑”(Ihsan)經濟道德﹕經濟活動中的道德行為。

  3﹑“瑪魯夫”(Maroof)公正的經濟管理法規。

  4﹑廢止經濟活動中不道德行為“蒙克爾”(Munker)。

  5﹑廢除過重的經濟負擔﹐尊重消費者人格。

  6﹑大力發展經濟﹐使物質豐富﹐市場繁榮。

  7﹑促進物質交流﹐使財富流通﹐社會共享。

  8﹑普及教育﹐提高覺悟﹐消除愚昧。

  9﹑鼓勵社會經濟合作與互助。

  10﹑維護弱勢者利益﹐保證他們生活無懮。

  六﹑以上各項伊斯蘭經濟原則有以下的《古蘭經》依據﹕

   1﹑“真主確命人公平﹑行善﹑施濟親戚﹐並禁人淫亂﹑作惡事﹑霸道﹔他勸戒你們﹐以便你們記取教訓。”(古蘭經﹐16﹕90)

   2﹑“如果我使那些人在地面上得勢﹐他們將僅守拜功﹐完納天課﹐勸善戒惡。 萬事的結局只歸真主。”(古蘭經﹐22﹕41)

   3﹑“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准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卸脫他們的重擔﹐解除他們的桎梏。”(古蘭經7﹕157)

   4﹑“有人說﹕‘我們的主啊﹗ 求你在今世賞賜我們美好的生活﹐在後世也賞賜我們美好的生活﹐求你保護我們﹐免受火獄的刑罰。’ 這等人﹐將因他們的營求而享受一部分報 酬。”(古蘭經﹐2﹕201-202)

   5﹑“我要把恩典賞賜給大地上受欺負的人﹐我要以他們為表率﹐我要以他們為繼承者﹐我要使他們在大地上得勢。”(古蘭經﹐28﹕5-6)

   6﹑“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為罪惡和橫暴而互助﹐因為真主的懲罰確是嚴厲的。”(古蘭經﹐5﹕2)

   7﹑“城市的居民的逆產﹐凡真主收歸使者的﹐都歸真主﹑使者﹑至親﹑孤兒﹑貧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產﹐成為你們中富豪之間週轉的東西。”(古蘭經﹐59﹕7)

  以上是舉例﹐引證《古蘭經》中的真主啟示和對穆斯林的告誡﹐如何設立合理的經濟制度和安排合法的經濟生活。 因為﹐限於本文的概論篇幅﹐穆斯林社會完全可以根據經訓原則制定任何時代所需要的經濟法規和制度。

  七﹑ 大力發展經濟的原則體現在充份利用生產資料﹐不許可使土地荒蕪﹐耕地不得多年閑置﹐對開荒者給予獎勵。 在哈里法歐邁爾時期﹐各地長官收到哈里法公文指示﹐把荒地和閑地都劃分給居民開發和耕種﹐只須交納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田稅。

   這個精神用在現代﹐對工業資源﹑人才和科技資源的充份利用﹐也是同樣的道理。

  八﹑現代經濟學中的產品廣泛傳播問題是商業學的理論﹐利潤是目標﹐而在伊斯蘭的經濟學中﹐物質交流不僅是商業行為﹐而且也是社會服務和慈善行為﹐因為要考慮到週圍缺衣少食者﹐例如孤寡﹑貧窮的親屬﹑生活困難的貧民和遠離家鄉的旅客。

  在伊斯蘭的經濟學也包括對民眾普及教育﹔西方的教育偏重於學技術﹐找工作﹐享受生活﹐而伊斯蘭的教育應當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生產知識和技術﹐二是對社會負責﹑對大眾仁慈的道德教育。 伊斯蘭的教育是發展經濟的措施之一﹐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服務於社會﹐全面共同治理社會。

  九﹑伊斯蘭的生產和發展經濟是自覺自願的勞動﹐沒有剝削﹑沒有壓迫﹐沒有強迫。 在麥地那時期﹐主要的生產內容是農業﹑園藝﹑畜牧業﹑手工業和商業。 《古蘭經》昭告穆斯林民眾說﹕“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對“吃重利的人”發出後世嚴厲懲罰的警告。 吃重利的根源就是不合理的社會經濟體制﹐有人利用權利或控制生產資料對無權無財的人進行壓迫和盤剝﹐這是伊斯蘭社會所不允許的罪惡行為。

  十﹑自由經濟體制。 發展經濟有許多重要的環節﹐例如生產資源﹑生產資料﹑生產知識和技術﹑組織生產和生產投資﹑僱佣勞工﹑產品進入市場﹑產品流通和分配﹑生產合作與企業聯營﹑國內外貿易﹑商業服務等﹐都是以自願為原則。 自由的經濟體制能保證合理利潤﹑合作互利﹑面向社會需要﹐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愉快﹐沒有強迫勞動﹑殘酷剝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壟斷市場等這些資本主義的市場弊病。 伊斯蘭政府對經濟規劃和商業市場依法管理﹐維護公平交易﹐保障公民的利益﹐禁止一切違背伊斯蘭法制和社會道德的行為。

  十一﹑伊斯蘭的自由經濟體制與資本主義自由化有根本性的區別。資本主義是以金錢為目標的社會﹐唯利是圖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伊斯蘭社會的經濟制度﹐則以全面認主獨一為思想﹐把生產和商業服務看作是服從真主的善功。 例如市場的供需發生矛盾時﹐在資本主義社會是乘人之危抓住機遇發財致富的好機會﹐而伊斯蘭社會考慮解人之危﹐救人之急﹐社會各界互相配合解決當務之急。 這樣的事在伊斯蘭歷史上曾有多次發生﹐政府與民間合作渡過難關﹐而沒有出現過西方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生產物質過剩與公民失業和飢餓同在。

  十二﹑經濟所有權。 伊斯蘭社會﹐把經濟最終的所有權歸於真主﹐而個人都是真主的代理﹐任何人必須依照真主的意欲管理經濟和財物﹐例如每個富裕的人﹐他的財產中有一部分屬于貧民﹐他必須施捨。 根據《古蘭經》確定的經濟所有權思想﹐“大地確是真主的”(7﹕128)﹐天地間的一切物質都屬于真主﹐一切擁有物質和財富的人都是真主的奴仆﹐應為真主治理這裡世界﹐為眾人服務。

  十三﹑伊斯蘭的經濟法承認三種所有制﹕各人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 各人擁有的生產資料和財產代表了各人的責任﹐但是有許多物質不能屬於個人﹐如森林﹑河流﹑礦山和廣大的土地﹐還有前人遺棄的財產﹑戰爭中繳獲的土地和財產﹑全國性或跨國資產如海洋﹑港灣﹑公路和鐵路﹐應屬於公社集體或國家資源。 根據法律﹐個人財產和集體財產都同樣受到保護。

  十四﹑政府的職能只是經濟規劃和管理﹐政府不是財富的主人或工商業經營者﹐伊斯蘭社會沒有這樣的傳統制度。 屬於政府管理的土地﹑礦山﹑工商業或金融銀行﹐政府只負責立法和確定公正合理的法規﹐由私人或集團經營。 政府只起到法律監督和保護民眾利益的作用。

  十五﹑政府是國民經濟的執法機構和權威﹐保護一切合法的財產﹑生產和商業﹐對不合法的行為進行制裁﹐甚至沒收財產﹐懲罰罪犯。 在先知穆聖的《辭朝演說》中提出了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原則。 真主在《古蘭經》中也啟示了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原則﹕“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4﹕29)

  十六﹑伊斯蘭禁止高利貸性質的利息。 現代西方式的銀行﹑證券交易﹑資金借貸和股票投資都是從猶太人金融體制中發展出來的高利貸性質的金融交易﹐違背伊斯蘭的經濟和金融法制。 如今﹐伊斯蘭社會不可避免地必須進入國際社會﹐這就是伊斯蘭學者們所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 穆斯林不僅要根據現行的國際經濟體制進行真主啟示的改造﹐而且要向全世界推廣合理合法的伊斯蘭經濟制度﹐我們希望看到﹐在不久的將來﹐伊斯蘭社會融入世界經濟時﹐整個世界將出現一個新的局面﹐讓世界各國接受伊斯蘭的體制。

  十七﹑發揚則卡特(天課)制度。 這是建立在信仰基礎上的志願課稅制度﹐但是對於富裕的穆斯林﹐最低數額的課稅是強制性質的。 這筆經費必須用在社會扶貧和幫助提高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也是強制性質的﹐不許可用來建造公用設施或投資工業建設。 伊斯蘭國家的則卡特管理制度影響到許多經濟領域﹐如銀行存款﹑投資﹑個人收入等﹐但是對適應現代社會﹐不存在問題﹐而明顯地體現了伊斯蘭社會的公正和均衡。

  十八﹑社會濟貧。 這是伊斯蘭社會法定的制度﹐富裕起來的人必須向貧窮的人提供無償的經濟援助﹐真主的恩典要降賜給那些在“大地上受欺負的人”(28﹕5-6)。 伊斯蘭國家的政府﹑民間慈善團體和清真寺﹐都有力所能及的扶貧和慈善規劃﹐幫助國內外的穆斯林弟兄。 扶貧和慈善也是伊斯蘭經濟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份﹐而且體現了伊斯蘭經濟的特色。

  十九﹑遺產分配。 伊斯蘭經濟體系中的遺產分配是社會制度﹐而不是個人意志﹐伊斯蘭不許可根據個人感情喜惡把遺產分配偏重一些人﹐而冷落另一些人。 西方社會沒有正規的遺產法制﹐而是根據個人“遺囑”中表達的意願執行。 伊斯蘭經濟法規中的遺產分配有固定的制度﹐必須按規則執行﹐例如按子女﹑配偶﹑父母﹑弟兄姐妹﹑親屬﹐這個先後順序﹐而且要參考這些人本人的經濟狀況﹑社會功能和需要。 親屬以外的人﹐也應有遺產的份額﹐接受的條件和份額的多寡也有法律依據。

  伊斯蘭的經濟原則來自真主的啟示和命令﹐是人類社會合理規劃的一個重要部份﹐也是穆斯林社會認主獨一信仰的一部分。 伊斯蘭社會有經濟管理的豐富歷史經驗﹐一千多年來﹐在《古蘭經》精神的照耀下﹐穆斯林的經濟是成功的。 進入現代以後﹐大多數穆斯林國家都生活在西方殖民主義統治之下﹐遭受西方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之苦﹐但是穆斯林的學者們從來沒有放棄過對伊斯蘭文明和經濟思想的堅持。

  現在西方國家推行的全球一體化策略﹐把所有的國家都包括在他們的經濟計劃之內﹐這是對伊斯蘭社會極大考驗的時期。 穆斯林社會的學者們普遍認為對於發揚伊斯蘭的經濟思想這是一個機遇﹐而不是危機﹐許多國家的學者們都組織了很嚴肅的學術研究機構﹐聚集了各方面的伊斯蘭專家和人才﹐對未來世界經濟進行伊斯蘭化的研究和設計﹐幫助所有穆斯林國家和團體在《古蘭經》經濟思想引導下進入現代的國際社會﹐向世界傳播真主啟示的經濟原則。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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