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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權利和義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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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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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30 18:57: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首先讓我們先檢討一下男性應怎樣去對待她們。古蘭經說:

「男子是女子的維護者,因為安拉使他們的一部份強過(另)一部份,並因為他們使去了他們的財產。」(古蘭經4:34)

因此,在伊斯蘭社會裡,丈夫得負起供養家庭的全部責任。這不單只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責任。妻子所賺的,全歸她自己所有,她可以自己享用,若她願意的,也可以拿出來作為家庭開支的一部份。

妻子本身的責任是料理家務,維持家庭的幸福和快樂。在種種事情上她都可以表示她的意見,提出建議;不過,在維繫和加強婚姻關係的大前提下,她最適當的做法是承認她的丈夫是負責家庭一切事務的人;故此,有時在某一特別事情上,她覺得丈夫的判斷與她的有所差別,但她最好還是順從他,當然他所做的不能超越伊斯蘭的規限。這正是伊斯蘭教在婚姻方面所說的「順從」的要旨,亦即是承認丈夫是一家之主,和承認夫婦應忠於伊斯蘭法規。

穆聖(求主賜他平安)曾說:

「最好的女人是那當你看到她的時候,你會覺得喜悅,當你指引她的時候,她會服從的女人。她會維護你的權利,你不在的時候,她會堅守貞潔。」

男人應照顧他的妻室,對她體貼,對其他女人,也應予以照拂,因為就性別而言,女人是較弱的。豪俠之風本來就沿於早代的伊斯蘭世界。許多學者都認為,這種愛情及俠士精神,是在中世紀法國抒情詩盛行的年代由穆斯林傳到歐洲去的。

英雄俠客這一概念,在過去五十年間備受抨擊,因為這個觀念跟現代的社會潮流格格不入。現在越來越多的婦女,都跟男人一樣,出來社會工作,在殘酷的世界中掙扎求生。關於這一現象,伊斯蘭的觀點是:女人不應參與這些掙扎和憂慮,她們首要的責任是全心全力把家庭搞好。

伊斯蘭婦女對家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她的丈夫能否過的愉快,她的子女在精神及體格上能否發展良好,都全賴於她。她應努力去使她的家庭成為一個甜蜜歡欣的家庭~一個令人感到安全和溫馨的地方。一個美好的家庭能使孩子們自幼便得到良好的教養,這對下一代會有深遠的影響,因為自幼便養成良好的行為和習慣,到了青春期及至成年,便會是個良好的公民。 阿拉伯有一句著名的諺語:「母親就是學校」,這句話說明了婦女在家庭中的重要性。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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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2 21:54:23 |只看該作者
我是回覆達人









「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就有權利」似乎是時下的口頭襌。代表了社會對人權與義務的了解。事實上,權利與義務兩者是一種「形影不離」的觀念,緊密地聯繫在一起。雖然近來有很多人批評社會人仕說得太多權利了,致令人們只爭取權益,所以今後我們要著重講義務了。就如部份學校老師有感學生濫用人權,常常挑戰老師的權力,直接影響了其教學:又或有公眾人仕擔心給予罪犯或疑犯太大人身安全的保障,只會令警察的工作受到牽制,從而影響了社會的治安及公眾利益。從現象來說,這些批評都說得對。但從概念上來看,這只會將權利與義務兩個相連的概念分割開來,所以,我們必須重新建立平衡之觀念。

那麼,甚麼是權利呢?我們從芬堡的一段說話可以得到一些啟示。「權利不只是由憐憫而來,令我們感激不已的禮物或恩惠。權利是令人有所依據,令人要求它、堅持它,但卻不致尷尬及羞愧的東西……在一個承認權利的世界中,所有的個體,無論在自己或他人眼中,都是擁有尊嚴及值得尊敬的對象。這些價值,是任何份量的愛與激情、權威的服從。或高貴的義務所不能代替的。」

由此可見,權利是用來肯定及保障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此外,它更是一種約束與限制人與人之間,包括政府對人,組織對人彼此行為的基本規範之一。它正如個人在面對政府及他人的時候的一道保護防線。使個人能有足夠的空間,自由地發展自己的潛質,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隨意入侵這道防線只會傷害別人的尊嚴及自主性。

有權利就必有義務,他們兩者的關係就正如一個錢幣的兩面,是共生不能獨立存在的,也就是說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所以有人提議用義務這個概念來定義權利。當某人有一權利時,其餘的個人或團體就有一相應的義務,所以,假若我有一個不被無理干預的權利,則其餘的人包括政府或其他組織,就有一個相應的義務不來干擾我。再舉例來說,政府提供九年免費教育以使每一個適齡兒童和青少年有接受基本教育的權利,但在這權利的另一面,就是父母必須履行其讓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不但相連及不可分割,更是相輔相承及互相促進的,所以我們不能只設立公民的選舉和被選的權利,而市民卻不履行其參與選舉活動之義務,因為兩者缺一都會使整個民主程序作廢而產生不到有意義的效果。現時香港社會中,有部份人仕仍未能了解到權利與義務兩者互相促進之關係,他們反對賦予十八歲青年人選舉權,因為相信他們仍未有足夠的能力去履行這個義務,但其實他們忽略了這是一個民主教育的程序,我們在賦予青年人選舉權的同時,也將這個履行選舉權的義務交到他們身上,唯有這樣做才可使香港社會的民主制度更加穩固。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絕不能以「天秤」這概念來比喻兩者之關係,期望履行「半斤」義務便可得回「八兩」的權利。相反,當每個公民也能盡其義務,社會才得以發展,公民的權利更加受到保障,最後的結果仍是全體公民受惠。

權利與義務也可看成一種社會關係,提出個人、團體、政府和大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在行使個人的權利的時候,必須建立在尊重別人的權利之基礎上,這不僅是關係到個別公民間的事情,而更是關係到維護整體社會之秩序問題。正如我們享受上學的權利,但同時我們也有遵守學校校規的責任,又或我們享有國家或政府之法律保障的權利,但同時我們也須遵守法律的規範,以免其他人受到不必要的侵犯。因此,要保持正常的社會秩序,每個公民便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這實在是現時很多國家都沿用和實踐的一個重要原則,以平衡個人的自由權利與維持群體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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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3 10:10:3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oxpup111 於 2011-10-23 10:31 編輯

我是回覆達人
 
 
 
 
 
 
什麼是我們的權利?(我稱之為非義務性權利的就叫權利。比如投票、選舉、罷免,我們可以決定投或不投。)也就是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或不行使這項權利的就叫:“權利”。

不過不行使這項權利不代表我放棄這項權利,更不代表我喪失這項權利;我只是決定暫時不行使這項權利而已。不代表我失去行使這項權利的資格。

比如2004年我不去投票選總統,不代表我2008年不能投票選總統。

什麼是我們的義務?(我稱之為義務性權利的就叫義務《所謂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你只能說「好」不能說「不好」只能說「要」不能說「不要」)也就是只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而沒有權利決定不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利就叫:“義務”。

還有一種叫非權利,比如編制預算,這是立委的權利,我們沒有這項權利。

一種叫剝奪權利,比如以前的女子不能上學堂,女孩子不能讀書〈明顯的性別歧視〉,就是剝奪女性讀書的權利(現在這變成了義務性權利。除了有權利,還有義務。有“願意”去讀書的權利,沒有“不願意”去讀書的權利。)以前我們不能總統直選,這也叫剝奪權利(現在則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但它是非義務性權利,我們有權利,但沒有義務。除了有“願意”去投票的權利,也有“不願意”去投票的權利。)

再來什麼是責任?就是當我們要行使我們的權利的時候,必須相對地承擔使用這權利所會造成的結果,這就是“責任”。

這樣說可能不清楚,打個比方吧。

比如「公民投票」「變更國號」「制定新憲法」其實通通都是我們的“權利”。沒有任何個人或政黨能剝奪我們的這項“權利”。(國民黨沒有、民進黨沒有、親民黨台聯黨新黨建國黨等通通沒有,共產黨想當然爾更沒有。)

但是「公民投票」「變更國號」「制定新憲法」並不是我們的“義務”。我們可以選擇“參與決定”或“順其自然”。沒有人可以要求我們一定要“參與決定”不可。(像上次的公投挷大選,我就很不以為然。)

而當我們要行使「公民投票」「變更國號」「制定新憲法」這項權利時,我們就必須要有“承擔與接受”使用這項權利之後所要付出的“代價”。這就是我們的“責任”。 

所以暫不宜行使「變更國號」「制定新憲法」就是為了避免“立即可能的戰爭”也就是因為我們無法承擔行使這項“權利”所要付出的“代價”,所以我們選擇暫時不行使這項權利。但這不代表我們沒有這項權利、不代表我們放棄這項權利,更不代表我們喪失這項權利。若我們有能力可以“承擔與接受”使用這項權利之後所要付出的“代價”時,我們就可以毫無顧忌的使用著我們應有的“權利”。 

『統一』也是相同的道理。我們有權利說選擇“統一”不代表我們有義務必須“統一”;而若我們要選擇“統一”就必須“承擔與接受”統一所要付出的“代價”。(比如統一之後,我們可能就沒有資格去選所謂“台灣人的總統”但我們要選擇“統一”就得相對地“付出”或“犧牲”〈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不過權利是權利、義務是義務。權利並不等於義務。

我發現自由時報(尤其在選舉時,特別明顯)經常把權利跟義務混在一起,搞不清楚。 

比如“珍惜你手中的每一票”。 

講得是很冠冕堂皇,但事實上就是叫你非得要去投票不可(否則就是放棄這項權利),管你投藍、投綠、投廢票(其實也是要叫你投綠的)反正非去投票不可。用“我們有投票的權利”來否定“我們有不去投票的權利”。 

曾幾何時,“投票”已經從“人民應有的權利”變成了“人民應盡的義務”?

政客這種把“人民的權利”當做是“人民的義務”在使用的方式,就叫“民粹”!

簡單一點說明“權利”、“義務”與“責任”吧。

在台灣,服兵伇當然是義務。

但在許多募兵制的國家中,“當兵”只是權利,而非義務。他們可以選擇「要」“當兵”或「不要」“當兵”。 

所以要不要“當兵”是你的權利,“當兵”並不是你的義務;但你沒有“當兵”的義務並不代表你沒有“保家衛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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