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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證人於地檢署或者是法院開庭時,對案件的重要事情為虛偽陳述且對所舉之證據具有相當認知上的確定為虛假情事,經舉發或經法官、檢察官查知其為虛假,則構成偽證罪。
舉例來說,法院上,小陳明知老吳所購買的毒藥是將要加於小張的飲料預謀殺害被害人小張,卻告知法官老吳在小張飲料中所放的為安眠藥而非足以致人於死的毒藥,但檢察官調查後其飲料中是足以致小張死亡的毒藥。其小陳於法院上則為偽證。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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